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504號
TPSV,104,台聲,1504,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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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心動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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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動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