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九八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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