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4年度,1078號
TPSV,104,台抗,1078,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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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八號
再 抗告 人 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水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
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三四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即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即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維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一○四年度執事聲字第七○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無非以: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曠日費時,相對人所有之車輛折舊後殘餘價值所剩無幾,且易於移動隱匿,其所有之土地價值有限,可見其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法院竟認全未釋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原法院認再抗告人提出之證據,不能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屬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與法規之適用無涉。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並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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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