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匯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4年度,54號
TPSV,104,台再,54,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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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五四號
再 審原 告 伊朗回教共和國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Reza Talaei Nik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李念祖律師
      李家慶律師
      林 瑤律師 
再 審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
三年十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明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次查再審原告主張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依財政部民國六十年一月十四日台財錢字第一○二七七號令釋示,外國人在台開立甲存以外之其他存款戶,對於應提示之身分證件,雖准以護照代替;惟經辦人員仍應驗明國籍、護照號碼、永久地址及在台通訊地址,予以登記。原確定判決於再審被告未驗明登記受款人之永久住址及在台通訊地址,即將美金(下同)一千五百萬元解匯入其聯名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情況下,認再審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誤認委託付款銀行對受託銀行指示特定之審查事項,受託銀行書面審查受款人之條件符合後,即將匯款給付受款人為國際電匯習慣,有消極不適用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系爭帳戶之名義人實際上並不存在,自無可能向再審被告請求返還該帳戶餘款,再審被告即受有該餘款之不當利益,應返還予伊,原確定判決否准伊關於不當得利之請求,適用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亦顯有錯誤等詞,為其論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且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



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上開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查原確定判決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下稱原第二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間就一千五百萬元匯至訴外人阿克巴等三人設於再審被告大同分行聯名帳戶之匯款事務之處理存在複委任關係。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以委任人之指示內容為其判斷標準,尚不得要求受任人負擔超越指示內容之注意義務。受託銀行受任處理審查受款人之資格,僅止於書面形式之審查,諸如受款人之護照號碼、姓名、簽名等。再審被告大同分行對於前來該分行之三名受款人(下稱第一批受款人),核對渠等所提出護照之姓名、號碼、簽名與該三人之簽名及密得蘭銀行之指示相符後,將系爭匯款解匯,全數存入系爭帳戶,堪認再審被告已完成委任事務之處理。雖該等受款人所持護照屬偽造,惟再審被告無法得知伊朗回教共和國核發上開號碼護照之持照人原始資料;密得蘭銀行亦未提供伊朗回教共和國之護照樣本供再審被告核對;護照上僅有一組號碼,尚非定則;第一批受款人之護照影本記載之身高特徵,與證人黃忠夫、鄭錦貴於另案證述相符。而密得蘭銀行為委託付款指示時,並未提供三名受款人之住址以供核對,是第一批受款人有無登記住址,與再審被告依委託指示辦理解匯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得認再審被告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系爭帳戶雖尚有餘額,但再審被告無動用之權利,不能認再審被告受有不當得利。再審原告自無從本於匯款返還請求權、民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再審被告給付一千五百萬元本息等情,於法無違。因而維持原第二審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原第二審判決係以密得蘭銀行為委託付款指示時,並未提供住址以供核對,認第一批受款人登記住址與否,不影響再審被告依委託指示辦理解匯,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並無再審原告所指消極不適用財政部六十年一月十四日台財錢字第一○二七七號令情形。至再審原告所陳其餘再審理由,則屬原第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從而再審原告執以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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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