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4年度,177號
TPSM,104,台聲,177,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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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 明 人 蔡光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一○四年九月二日駁回聲明不服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
一二三號),聲明不服(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於本院為抗告法院時,因本院之裁定為終審法院裁定,亦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提起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蔡光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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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