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72號
IPCA,104,行專訴,72,2015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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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

原告BAYERHEATHCARELLC(美商拜耳保健公司)



代表人AseemMehta艾希姆梅塔)

訴訟代理人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輔佐人朱日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張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6月3日經訴字第104063081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以「具有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計量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申請專利),並以其向美國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1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號審查,原告於申請後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及原申請書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仍經被告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引證1、2或其組合無法證明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1.引證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引證1、2均未揭示關於「一葡萄糖計量器,其具有一顯示裝置,該顯示裝置自動顯示代表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用以提醒使用者進行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取」之相關技術特徵,引證1亦未揭示「一顯示裝置可顯示一餐前標記圖示及一餐後時間



測試警示圖示兩者,其中回應於選擇所顯示的該餐前標記圖示而顯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以及「在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啟動之一預定量的時間之後使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發聲」之相關技術特徵。
2.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1、2之差異:
參照引證1說明書第11頁可知,引證1發明之新穎的經皮系統是非侵入性和無痛的,應該增進了個體的服從,並應該降低了傳染疾病或感染的風險,自與系爭申請專利在於解決因餐後血糖猛增所導致之嚴重健康事件之問題不同。引證1之圖48A及48B雖顯示一按鈕4000與4200、反射計3000,以及可以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等特徵,然引證1係在提醒使用者於採集真皮物質後,必須讀取測量結果,且引證1關於何時需要提醒使用者,並無任何揭示,此與系爭申請專利係提醒使用者進行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取、且就教示何時需要提醒之技術特徵完全不同。另由引證2之「提醒功能」係在提醒醫
2護人員應通知病人回診,其所教示之提醒方法包含電話通知/網路通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有線電話可知,引證2與系爭申請專利之「提醒功能」亦非相同。
3.綜上可知,引證1、2或其組合均未揭示系爭申請專利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況系爭申請專利之發明確較引證1、2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如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8至49行內容中所述之自動的可視或可聽之提醒可顯著地降低餐後血糖猛增所導致之嚴重健康事件之可能性。引證1雖揭示顯示器3800、警示及按鈕,然引證1顯示內容並未包含任何關於進餐標記之圖示,尤以引證1並未揭示餐前標記圖示、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及其與警示之間的自動關聯性,則引證1自無法達成系爭申請專利之「自動的可視或可聽之提醒可顯著地降低餐後血糖猛增所導致之嚴重健康事件之可能性」之效果,而引證2亦不具前述引證1所揭示不足之技術特徵,且並未揭示任何圖示與警示之間的自動關聯性,相關技藝人士並無動機將引證1、2之技術內容加以結合,縱有動機將引證1、2相互結合,亦無法揭示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二)系爭申請專利之美國對應案(USSN11/989,815)雖經核駁,惟原告已向專利複審委員會(U.S.PatentOfficeBoardofAppeals)提起上訴,且系爭申請專利之日本對應案(特願0000-000000;特許第5435945號)、加拿大對應案(CA2,617,939)、印度對應案(93/MUMNP/2008)及墨西哥對應案(MX/a/2008/001712)均已獲准許,足證系爭申請專利之有效性。(三)為此起訴聲明請求:1.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



就申請第095128578號「具有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計量器」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三、被告之答辯:

3(一)系爭申請專利之提醒使用者於餐後量測之提醒功能,於系爭申請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核駁理由已敘明在特定的時間提醒使用者進行檢測並紀錄之技術手段,屬於一般人使用定時器裝置(例如鬧鐘)等日常生活經驗即可完成之檢測提醒手段,故該等技術手段屬可輕易完成。又有無使用該裝置之提醒功能或關於計時器會忘記帶等均為人為習慣,裝置具有提醒功能與使用該裝置可降低血糖猛增之可能性並無相關性,難謂系爭申請專利因具一般提醒功能即具有降低疾病發生之不可預期之功效。
(二)系爭申請專利初審查意見已指出引證1具有一顯示器3800,其可顯示每天之日期和時間,或可使其顯示一些字母或圖像,包括使用的指導、錯誤的指示、圖像、提醒信號及其類似物的訊息;並且教示藉由按鈕來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另引證2亦已教示預設一血糖測量時間點,並提早通知或警示使用者。系爭申請專利縱增加兩圖示於畫面上,但因引證1已教示可呈現「圖像」,任何此領域相關技藝人士可輕易增加任何欲表達的圖示於畫面上,故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12之技術特徵在於將既有之血糖計組合既有的定時器,獲得餐後分析物濃度之數值,另以發聲、圖示等作為警示,其與引證1、2有所差異之警示圖示或是在一預定量之時間發聲,自屬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且其以定時聲響提醒使用者量測之效果亦與引證2或透過習用計時器提醒後再以血糖計量測血糖之相加效果無異,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12為習用裝置之簡易附加或量測時間之簡易調整,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自難謂具進步性。(三)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3至17界定一種使用一經調適以測定依
4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方法,其雖界定為方法請求項,然參照前述系爭申請專利初審查意見關於引證1、2技術特徵之敘述可知,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3至17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且其以定時聲響提醒使用者量測之效果亦與引證2或透過習用計時器(設定特定時間後)提醒使用者以血糖計量測血糖之相加效果無異,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3至17僅為量測步驟或量測時間調整之簡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亦難謂具有進步性。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於95年8月4日以「具有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計量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5年8月5日向美國提出之專利申請案(申請案號數:60/705,957)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5128578號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審查,原告於98年7月31日申請實體審查,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所請由引證1、2之組合可輕易完成。原告於101年10月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7項,經被告依該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原申請書審查,仍以引證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102年2月8日申請再審查,經被告於103年9月5日以(103)智專三(三)05077字第1032123658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將本案應不予專利之理由通知原告申復,原告即於103年12月5日提出再審查申復理由書。經被告再審查,仍認引證1、2可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12月24日以(103)智專三(三)05077字第1032179373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
5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年6月3日經訴字第104063081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引證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故本件之主要爭點為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申請專利係一種用於測定一分析物濃度之計量器,其包括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進餐事件後於一預定時間提醒一使用者獲得一分析物濃度讀數。關於計量器及使用計量器之方法係關於一種具有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計量器,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用於在餐後應量測分析物濃度時提醒使用者。在體液中之分析物的定量測定在某些生理異常之診斷及保養中係十分重要的。例如,應在某些個人中監控乳酸鹽、膽固醇、膽紅素及葡萄糖。詳言之,測定體液中之葡萄糖對於糖尿病個人很重要,糖尿病個人必須頻繁檢查其體液中之葡萄糖濃度以在其飲食中調節葡萄糖攝取。糖尿病個人時常經由血糖計量器來測試其血糖水平。衛生保健專業人員認為,有糖尿病的人在餐後約兩小時測試他或她的血糖係特別重要的。餐後之此時間長度代表當血糖水平通常猛增(spike)且可導致最大危害時的時段。因此,將需要具有



一計量器,其向使用者提供提醒或刺激以在餐後約兩小時檢查他或她的血糖水平。系爭申請專利係提供一種計量器,該計量器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該計量器包括一經調適以向該計量器之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該顯示器包括針對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的資訊,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提醒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該計量器包括至少一經調適以允許使用者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使
6用者輸入機構。又系爭申請專利揭示一種使用一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的方法。該計量器具有一經調適以向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該方法包括以下動作:顯示關於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資訊、經由一輸入機構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及在一預定量的時間後使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發聲以提醒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見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第6至7頁)。被告以原告於101年10月9日提送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項;其中請求項1、13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1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求項14至17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3之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1.一種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該計量器包含:經調適以向該計量器之一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經顯示之該資訊包括代表一餐前標記之一餐前標記圖示及代表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式,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及經調適以允許該使用者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至少一使用者輸入機構,其中一旦選擇該餐前標記圖示,該計量器之該顯示器顯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及其中一旦選擇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預定量之時間後發聲,藉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2.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進一步包含一經調適以儲存該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記憶體裝置。
3.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分析物係葡萄糖。4.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一使用者選擇之時間量後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

75.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一餐後約1又1/2至約2又1/2小時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
6.如請求項4之計量器,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



一餐後約2小時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7.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至少一使用者輸入機構進一步經組態以允許該使用者設定該預定量之時間,該預定量之時間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自動發聲。
8.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顯示器經組態以在該使用者讀取一血糖濃度讀數後自動顯示該餐前標記圖示。9.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僅於選擇該餐前標記圖示之後可供選擇。
10.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經顯示之該資訊亦包括一葡萄糖濃度讀數之一數值表示。
11.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至少一使用者輸入機構進一步經組態以允許該使用者解除啟動該餐前標記圖示及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
12.如請求項1之計量器,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係由一高葡萄糖讀數或一低葡萄糖讀數自動啟動。
13.一種使用一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的方法,該計量器具有一經調適以向一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該方法包含:顯示代表一餐前標記之一餐前標記圖示,回應於該餐前標記圖示之一選擇被該計量器所接收,顯示代表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經由一輸入機構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及回應於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預定量之時間後使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發聲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

814.如請求項13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儲存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於該計量器之一記憶體裝置中。
15.如請求項13之方法,其中該分析物係葡萄糖。16.如請求項13之方法,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發聲發生在一餐後約1又1/2至約2又1/2小時。
17.如請求項16之方法,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發聲發生在一餐後約兩小時。
系爭申請專利主要圖式如下:

















(三)被告再審查所引用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如下:1.引證1為93年6月21日公告之臺灣第592664號「用以偵測生物流體中之分析物之非侵入性經皮系統及方法」專利,引證1之公告日早於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日(95年8月4日),可為系爭申請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1之技術內容係提供一種反射計包括在半圓筒狀之箱子一端上的感應器頭,其可舒適地以一隻手握住;"讀"按鈕可啟動反射計,在感應器頭處進行顏
9色和色調的測量、液晶顯示器(LCD)對反射計的使用者提供了數字的輸出,其指示顏色色調,像是例如電壓量,或是一些可測量的,與讀取顏色色調有關的數量或品質,像是例如濃度範圍。顯示器亦可對使用者提供其他的重要資訊,像是每天的日期和時間;如果顯示器能夠產生依字母順序排列及/或圖表的和分數特徵,亦可使用該顯示器對使用者提供訊息,或許與使用的指導、錯誤指示、圖像、提醒信號及其他類似者有關的訊息,兩個關鍵的切換器"目錄"和"選擇"按鈕位在反射計的表面,使用這些按鈕,使用者可設定日期和時間的資訊,可更進一步使用這些按鈕來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使用者更可以使用按鈕,進入反射計內的資料內,其為確保精確地測量和輸出資訊所必要的;例如,使用者可選擇貼片的製造批號密碼,或輸入顏色/色調資料,以便校正反射計,或選擇將執行之測試的類型,例如葡萄糖改為膽固醇,電池位在反射計的頂端,亦可提供外部連接埠(未顯示),容許使用者將反射計連接到個人電腦,或電話線,或以紅外線通訊連結以便傳送讀數。反射計更包括揚聲器(未顯示),其可產生聲音,像是鬧鈴聲或確定進入日期的聲音。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下:引證1第47圖係測試長條片透視圖,第48A、48B圖係手提式反射計頂部及側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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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1第50圖係測試長條片適合讀取展開顏色色調之桌上型反射計透視圖










2.引證2為92年6月21日公告之臺灣第537878號「血糖記錄追蹤統計方法及其裝置」專利,引證2之公告日早於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日(95年8月4日),可為系爭申請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2之技術內容係一種血糖記錄追蹤統計方法,其包括:建立患者血糖資料庫;依該血糖資料庫之相關資料,研判糖尿病患者下次量血糖時間;依研判時間早期通知該患者量血糖,若患者未依指示量血糖,則進行催告患者量血糖;將量血糖所得資料列入血糖資料庫,並重複研判和通知步驟。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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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該計量器包含:經調適以向該計量器之一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經顯示之該資訊包括代表一餐前標記之一餐前標記圖示及代表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式,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技術特徵部分:




1圖式第50圖及說明書第58頁第3至16行揭示一種反射計設有液晶顯示器可對使用者提供數字的輸出,其指示讀取之顏色色調,或量測與讀取顏色色調有關的數量或品質,顯示器亦可對使用者提供其他的重要資訊,如日期和時間,使用的指導、錯誤指示、圖像、提醒信號及其他類似者有關的訊息,更可進一步使用按鈕來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反射計更包括揚聲器,其可產生聲音,如鬧鈴聲或確定進入日期的聲音;以及圖式第47圖及說明書第54頁第6至14行揭示長條片2000的上表面含有測試區,可將一滴體液(像是血液、尿、唾液、汗及其類似物)放置在測試區,在放置之液體內的感興趣之分析物,發生生物或化學的反應,長條片發展出有顏色的指示劑,其代表在體內有該分析物的存在,如感興趣的分析物與血糖有關,可在長條片上展開之顏色色調以指示葡萄糖含量等技術內容。顯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經調適以測定一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之反射計可由按鈕來設定提醒檢測之時間,並由長條片(2000)置於反射計上以測定分析物濃度含量之技術內容;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經調適以向該計量器之一使用者顯示資訊之顯示器」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之反射計之液晶顯示器
12(3800)之技術內容;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可使用按鈕來預設鬧鈴,以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分析物之技術內容。
1之「顯示之該資訊包括代表一餐前標記
之一餐前標記圖示及代表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一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式」技術特徵,由引證1所揭示之反射計顯示器可對使用者提供日期、時間、圖像、提醒信號或鬧鈴聲音等作為量測時間之提醒等技術內容,雖引證1未揭示系爭申請專利所具有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式之技術特徵,惟引證1已教示顯示器可經按鈕來預設時間,以產生提醒信號或聲音,且亦教示顯示器可對使用者提供如圖像之訊息,而系爭申請專利之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式僅係以圖示方式於餐前及餐後提醒使用者於設定時間時進行測量之警示動作。故系爭申請專利以圖示方式作為餐前及餐後提醒量測分析物,係為時間計量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時間警示設定及圖像顯示之教示即可簡易改變而輕易達到以圖像作為時間提醒之設定,且增加圖示之設定亦為計時數量之簡單增加。又引證2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6頁第18至22行揭露一資料庫伺服器內建血糖資料庫,可定時或隨時研判血糖資



料庫內各糖尿病患者下次量血糖時間,依研判時間,經由網路伺服器,早期透過通訊裝置通知糖尿病患者量血糖,若糖尿病患者未按時量血糖,則經由網路伺服器,再透過通訊裝置催告糖尿病患之技術內容。顯見引證2亦已揭示可經由資料庫伺服器之時間設定,經由通訊裝置通知糖尿病患者量測血糖之技術內容。
2.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經調適以允許該使用者啟動該餐後
13時間測試警示之至少一使用者輸入機構,其中一旦選擇該餐前標記圖示,該計量器之該顯示器顯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技術特徵之部分:
由引證1圖式第50圖及第58頁第3至16行揭示反射計可使用顯示器對使用者提供訊息,包括使用指導、錯誤指示、圖像、提醒信號及其他類似者有關的訊息,兩個關鍵的切換器"目錄"按鈕和"選擇"按鈕位在反射計的表面,使用者可設定日期和時間的資訊,以及用這些按鈕來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並可由揚聲器產生聲音等技術內容。顯見系爭申請專利之「經調適以允許該使用者啟動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之至少一使用者輸入機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之目錄和選擇按鈕可輸入提醒時間之技術內容;系爭申請專利之「選擇該餐前標記圖示,該計量器之該顯示器顯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以按鈕設定提醒時間後顯示器會對使用者提供提醒信號之技術內容。引證1之提醒信號雖不一定為系爭申請專利之警示圖示,惟引證1已教示提供之訊號可包括圖像,故由引證1之教示,時間計量儀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將引證1提醒信號改變為圖像顯示而達成系爭申請專利之警示圖示。
3.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一旦選擇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預定量之時間後發聲,藉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技術特徵之部分:由引證1說明書第58頁第3至16行揭示反射計可由使用者設定日期和時間的資訊,以及用這些按鈕來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讀取分析物,並可由揚聲器產生聲音等技術內容。顯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一旦選擇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預定量之時間後發聲,藉
14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技術特徵,即相當於引證1設定提醒信號圖像後,可在設定時間後發聲,以提醒該使用者進行分析物量測之技術內容。
4.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1及引證2均為量測及記錄血糖或生物分



析物之計時裝置或量測方法,引證1係利用反射計可使顯示器對使用者提供訊息,可經目錄和選擇按鈕設定日期和時間的資訊,並以預設鬧鈴,提醒使用者何時需要進行分析物讀取與記錄之技術內容,引證2係由伺服器內建血糖資料庫可定時或隨時研判各糖尿病患量血糖時間,經網路伺服器及通訊裝置通知及催告病患量血糖之技術內容;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1、2皆為解決使用者定時量測及記錄分析物之功能及方法,三者間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技術內容,係屬量測及記錄分析物之相關技術領域。對於時間計量裝置製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引證1、2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故於引證1、2與系爭申請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提醒使用者量測分析物及記錄的關連技術,故量測分析物之時間計量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會參酌引證1及引證2之提醒使用者量測分析物之計量裝置及方法,自有引用引證1及引證2之動機。
5.綜上可知,系爭申請專利利用具有顯示器及使用者可輸入機構之測定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計量器來選擇以顯示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在一預定量之時間後發聲,藉以提醒該使用者獲得一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等技術特徵,僅為引證1反射計具有液晶顯示器及使用者可選擇之輸入按鈕,以設定特定時間經由圖像訊息之教示結合提醒信號或鬧鈴聲,並簡易改變而達到以圖示形式來提醒使用者量測及讀取分析物之技術內容,且引證2亦可透過資料伺服器所預先
15設定之特定時間經由通訊裝置來通知或催告使用者量測血糖數值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已為量測分析物之時間計量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引證2組合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6.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主要係在解決糖尿病人在餐後約兩小時提醒使用者測試血糖之問題,解決問題所採取之技術手段以具有顯示器之計量器利用輸入機構設定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時間測試警示圖示的資訊,經由預定時間後發聲,以提醒使用者量測血糖。而系爭申請專利以特定之時間後發出聲音來提醒使用者進行檢測之技術手段,係屬日常生活習用之定時提醒裝置即可輕易完成檢測提醒之手段。且此等提醒之手段亦如前述,引證1已揭露於反射計可於定時下提醒使用者量測血糖,並以鬧鈴發聲通知之技術內容,以及引證2亦教示可預設一血糖測量時間點,並透過通訊裝置提早通知使用者量測血糖之技術內容。故引證1及引證2均為於預定時間點通知血糖病人量測血



糖,兩者屬解決問題之相關技術手段,自然具有提醒病人量測血糖之技術關連性,有相互組合之動機。系爭申請專利之計量器雖增加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警示圖示顯示於顯示器上,惟引證1已教示顯示器上亦可由字母或圖像等來呈現訊息,以作為提醒信號,並可以鬧鈴聲響方式通知,任何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輕易思及並簡易增加任何所欲表達的圖示於顯示畫面上。故系爭申請專利僅於習用血糖計組合習知定時通知之定時器來獲得餐後分析物濃度之數值,並經發聲、圖示等作為測試警示。然其與引證1、引證2所差異之測試警示圖示,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的先前技術之教示,並經簡易改變所能輕易完成。又系爭申
16請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段亦已記載市售計量器可結合本發明,顯見系爭申請專利之計量器可為習知裝置。故系爭申請專利以定時聲響提醒使用者量測之效果亦與引證1、引證2或透過習用計時器提醒後,再以血糖計量測血糖之效果並無實質差異,故系爭申請專利之定時提醒量測之功能亦為習用血糖量測裝置之簡易附加或量測時間之簡易調整,而系爭申請專利計量器所增加餐前標記圖示及餐後警示圖示等技術特徵,亦可由引證1顯示器圖像提醒訊息之教示所揭露,而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五)引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至12不具進步性:
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之「其進一步包含一經調適以儲存該分析物濃度讀數之記憶體裝置」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說明書第65頁第4至10行揭示反射計微處理器包括類比對數位的轉換器功能元件,將類比信號轉變為數位值,藉著微處理器處理而產生與受檢測之分析物濃度值有關的資訊,再由反射計顯示器上顯示所檢測到的濃度資訊,並儲存在微處理器的記憶體中,以便隨後取回、考量、分析和傳送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1之「記憶體」技術內容。
2.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之「其中該分析物係葡萄糖」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說明書第54頁第10至14行揭示長條片以顏色的指示劑,可代表在體內有分析物的存在,或代表在體內之分析物的濃度範圍,如感興趣的分析物可能與血糖有關,長條片上展開之顏色色調將指示葡萄糖含量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1長條片之分析物可為葡萄糖之技術內容。





173.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之「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一使用者選擇之時間量後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說明書第55頁第10至14行揭示反射計計算或預先設計好的倒數計時,其測量所需之分析物的顏色色調之展開的時間,在終止時間後,以鬧鈴提醒使用者現在是進行讀取的時間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1反射計設定倒數計時,在終止時間後,以鬧鈴提醒使用者進行讀取之技術內容。4.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之「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一餐後約1又1/2至約2又1/2小時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以及請求項6之「其中該餐後時間測試警示經調適以在一餐後約2小時提醒該使用者獲得該餐後分析物濃度讀數」附屬技術特徵,由引證1說明書第55頁第10至14行已揭露反射計設定時間經倒數計時,並以鬧鈴提醒使用者進行分析物之讀取,且調適在一餐後約1又1/2至2又1/2小時或約2小時以提醒量測分析物,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餐後提醒量測分析物之習知時間,且說明書第92頁實例4之記載內容亦揭露餐後葡萄糖測定時間在1.5至3小時過程中持續進行比較測試,亦顯見餐後葡萄糖測定時間可依需求作不同時間之選擇。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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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