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56號
IPCA,104,行專訴,56,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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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
原   告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乙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玲 (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4063059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5日當庭為訴 之聲明之變更與更正,經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本院卷第104 、168 頁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 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2 項規定,自應允許。 ㈡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答辯。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101 年12月7 日以「雙層鋼板之扣合板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經被告編為第10 1223824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5140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 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2月25日( 103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32179812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9 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2 至 9 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4063059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㈠證據1 及證據1 、證據3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中指出扣合側片之內勾部可夾制夾片與 下層鋼板,但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其所依附之請求項1 皆 未進一步界定「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別嵌扣於 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夾片外側之 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腳座之內勾 部內」之技術特徵,故原處分以各證據皆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2 之「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為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並無理由。
⒉證據1 第1 、2 圖之屋頂彎折板之夾具已揭露,該扣合側 片之上端係向外延伸而形成一供撐起該上層鋼板之頂撐部 ,又該扣合側片之下端係向內彎折形成一夾制該下層鋼板 之內勾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1 之第2 圖中亦已揭露該扣 合側片亦係用於夾制上層鋼板與夾片,雖然證據1 之扣合 側片並非利用其下端之內勾部夾制該夾片,但只要是該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證據1 之教示皆可輕易的將證據 1 之夾片改變為較長之夾片(即將夾片之下端再向下延伸 )以供扣合側片之內勾部夾制,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利用 扣合側片之內勾部夾制該夾片與下層鋼板亦未產生任何證 據1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證據1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 之屋頂組裝組件揭露一種夾片,該夾片之下端設有 兩腳座,並於兩腳座設向內彎折之內勾部;因此,只要是 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證據1 及證據3 之教示皆可 輕易的將證據1 之夾片置換成證據3 之夾片,以供證據1 之扣合側片之內勾部夾制夾片與下層鋼板,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2 利用扣合側片之內勾部夾制該夾片與下層鋼板亦未 產生任何證據1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組合證據1 及 3 亦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1 及組合證據1 、3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
⒈證據1 第2 圖之屋頂彎折板之夾具已揭露,該雙層鋼板另 包括至少一固定座,且該固定座係分別設置於該夾片之底 部,並對應撐起該下層鋼板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2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1 亦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3 所進一步界定之固定座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3 僅 係將證據1 或證據1 、3 簡單的改變或置換而已,亦無任 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證據1 或組合證據



1 、3 即得易於思及,故並未有進步性。
㈢證據1 、5 之組合及證據1 、3 、5 之組合及證據1 、8 之 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第2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 板各由一主板體彎折而成,且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板係 分別由位於二側之主板體向上彎折以形成一向上折起部後 ,再向內凹折形成一卡部,後續反向延伸向上匯集成一撐 起部,且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板各至少具一撐起部,又 該上層鋼板之撐起部、該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係分別供該夾 片、該固定座撐起之技術特徵。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 並非設置對應之二卡部,及證據1 之撐起部並非包覆式之撐起部。
⒉證據5 第6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該鋼板係由一主板體彎 折而成,且該鋼板係由位於二側之主板體向上彎折以形成 一向上折起部後,再向內凹折形成對應之二卡部,後續反 向延伸向上匯集成一包覆式之撐起部,且該鋼板至少具一 撐起部,又該鋼板之撐起部係供該固定件撐起之技術特徵 。
⒊證據8 第3 圖之屋頂板已揭露,該鋼板係由一主板體彎折 而成,且該鋼板係由位於二側之主板體向上彎折以形成一 向上折起部後,再向內凹折形成對應之二卡部,後續反向 延伸向上匯集成一包覆式之撐起部,且該鋼板至少具一撐 起部之技術特徵。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依附於請求項3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5 與證據8 皆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 所進一步界定之鋼板技術,系爭專利請求 項4 僅係將證據1 之上、下層鋼板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證 據5 與證據8 之鋼板而已,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 關技藝之人經由組合證據1 、5 及組合證據1 、3 、5 及 組合證據1 、8 即得易於思及,並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 、5 組合及證據1 、3 、5 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第1 、2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撐起該上層鋼板為 該夾片之支撐部,該支撐部設於該夾片頂面,且由該夾片 之頂面向上延伸一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 部;而撐起該下層鋼板為固定座之技術特徵。證據1 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 之固定座並未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5 「固定座設支撐部,該支撐部設於該固定 座頂面,且由該固定座之頂面向上延伸一直段部後,再向 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部」之技術。




⒉證據5 第6 圖之屋面鋼板之固定件已揭露,撐起該鋼板為 該固定件之支撐部,該支撐部設於該固定件頂面,且由該 固定件之頂面向上延伸一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一包覆式 之支撐部之技術特徵。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依附於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1 與證據5 皆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5 所進一步界定之夾片與固定座技術,系爭 專利請求項5 僅係將證據1 之固定座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 證據5 之固定座而已,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 藝之人經由組合證據1 、5 及組合證據1 、3 、5 即得易 於思及者,並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3 、5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第1 、2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該夾片二側之扣合 側片之頂撐部對應嵌扣於夾片之卡座內,使該夾片受二扣 合側片夾制之技術特徵。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差 異僅在於證據1 之夾片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該夾 片之下方具二腳座,該二腳座之下端分別向內凹設一對應 之內勾部」之技術。
⒉證據3 第3 、4 圖之屋頂組裝組件之夾片已揭露,該夾片 之下方具二腳座,該二腳座之下端分別向內凹設一對應之 內勾部,而該二內勾部係分別嵌扣於該下層結構物之撐起 部下方之二卡部內,又該夾片二側之扣合側片,係嵌扣於 夾片之腳座內與卡座內,使該夾片受二扣合側片夾制之技 術特徵。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1 與證據3 皆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6 所進一步界定之夾片技術,系爭專利請求 項6 僅係將證據1 之夾片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證據3 之夾 片而已,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組 合證據1 、3 、5 即得易於思及,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 、5 組合及證據1 、3 、5 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7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第2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該扣合側片之頂撐部係 撐起該上層鋼板之向上折起部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依附於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7 所進一步界定之扣合側片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7 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組合證據1 、5 及組合證據1 、3 、5 即得易於思及,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3 、5 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第2 圖之屋面鋼板已揭露,該接合元件為螺栓,而 該夾片及嵌置於其外側之該二扣合側片,係各設對應穿組 之一透孔,並藉該螺栓穿組再以一螺帽鎖結之之技術特徵 。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於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8 所進一步界定之由螺栓及螺帽組成之接合元件技術 ,系爭專利請求項8 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藝 之人經由組合證據1 、3 、5 即得易於思及者,不具進步 性。
㈧證據1 、3 、5 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 第3 、4 圖之屋頂組裝組件之夾片已揭露,該夾片 之二腳座分別於其內勾部底端再向下延伸一延伸片35 , 該延伸片35係供貼合下層結構物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係依附於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9 所進一步界定之夾片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9 僅係 將證據1 之夾片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證據3 之夾片而已, 亦無任何效益增進,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組合證據1 、3 、5 即得易於思及,不具進步性。
㈨並聲明:⒈原處分關於請求項第2 至9 項舉發不成立部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告應就第M451401 號「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第2 至9 項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處分。
四、被告抗辯:
㈠證據1 及證據1 、證據3 之組合無法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之扣合側片係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 技術特徵,因此其扣合側片為兩片皆為「上端係向內彎折再 向外延伸而形成一供撐起該上層鋼板之頂撐部」外,其「下 端係向內彎折形成一夾制該夾片、該下層鋼板之內勾部」, 亦即該內勾部可用以夾制夾片及下層鋼板,然證據1 之圖2 、4 顯示其分開束固夾固片a 僅跨置於下層鋼板上,其束固 夾固片a 並未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之扣合側片結構係 用以「形成一夾制該夾片、該下層鋼板之內勾部」,是以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組構特徵並未揭露於證據1 ,且系爭 專利請求項2 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 及接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 而俾增卡掣之穩固性之功效。證據3 亦未揭露該之扣合側片 結構,故證據1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㈡證據1 及證據1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 進步性:
證據1 及證據1 、3 之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 附於請求項2 再依附於請求項1 )進一步界定扣合側片之上 端向內彎折、下端設有內勾部,其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 部係分別嵌扣於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 於夾片外側之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 腳座之內勾部內,且界定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且 證據1 、3 之組構方式及構件並不相同,彼此間並不具組合 動機。證據1 及證據1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 、5 之組合及證據1 、3 、5 之組合及證據1 、8 之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8 為一種可用以夾持於屋頂板接合時捲繞成型的波峰 兩側,使屋頂板接合更為緊固,亦可適時作為裝設支點的 夾固裝置。因此證據8 主要之夾固裝置係用於夾持於屋頂 板接合時捲繞成型的波峰兩側,與系爭專利及證據1 係用 於雙層鋼板之扣合板結構,屬不同之問題、不同的解決技 術手段,證據8 與證據1 尚難稱具有組合動機。 ⒉縱使組合證據1 、5 及證據1 、3 、5 及證據1 、8 ,仍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再依附於請求 項2 )進一步界定扣合側片之上端向內彎折、下端設有內 勾部,其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別嵌扣於下層鋼 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夾片外側之扣合板 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腳座之內勾部內, 且界定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4 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及接合元 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俾增 卡掣之穩固性之功效。
㈣證據1 、5 組合及證據1 、3 、5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 不具進步性:
證據5 第4 至7 圖雖揭露撐起屋面鋼板為該固定座之支撐部 ,該支撐部設於該夾片頂面,且由該夾片之頂面向上延伸一 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部等技術特徵。惟證 據5 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再依附於請 求項3 進一步界定之「該雙層鋼板另包括至少一固定座,且 該固定座係分別嵌置於該夾片之底部,並對應撐起該下層鋼 板。」及依附於請求項2 所界定之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 勾部,並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及接



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俾 增卡掣之穩固性功效,故組合證據1 、5 及證據1 、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5 ,是以請求項6 係進一步 說明或限定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者,故在前揭證據之組合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組合證據 1 、3 、5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 、5 組合及證據1 、3 、5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7 不具進步性:
證據1 、5 之組合及證據1、3、5之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5 ,再依附於請求項4 ,再依附於 請求項3 ,再依附於請求項2 )所界定扣合側片之上端向內 彎折、下端設有內勾部,其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 別嵌扣於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夾片 外側之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腳座之 內勾部內,且界定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以及該扣 合側片之頂撐部係撐起該上層鋼板之向上折起部,且系爭專 利請求項7 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及 接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 俾增卡掣之穩固性之功效,故證據1 、5 及證據1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3 、5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
組合證據1 、3 、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依附於請 求項6 ,再依附請求項5 ,再依附於請求項4 ,再依附於請 求項3 ,再依附於請求項2 )所界定扣合側片之上端向內彎 折、下端設有內勾部,其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別 嵌扣於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夾片外 側之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腳座之內 勾部內,且界定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以及該扣合 側片之頂撐部係撐起該上層鋼板之向上折起部,且系爭專利 請求項8 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及接 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俾 增卡掣之穩固性之功效,故證據1 、3 、5 組合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 性:
證據1 、3 、5 之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於



請求項6 ,再依附請求項5 ,再依附於請求項4 ,再依附於 請求項3 ,再依附於請求項2 )所界定扣合側片之上端向內 彎折、下端設有內勾部,其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 別嵌扣於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夾片 外側之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應腳座之 內勾部內,且界定夾片、下層鋼板均具有內勾部,以及該扣 合側片之頂撐部係撐起該上層鋼板之向上折起部,且系爭專 利請求項9 藉由夾片、扣合側片之下端設有內勾部之嵌扣及 接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 俾增卡掣之穩固性之功效,故證據1 、3 、5 之組合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㈨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本件法律適用及爭點部分:
⒈查系爭專利係於101 年12月7 日申請,經被告於102 年2 月25日審定准予專利,於102 年4 月21日公告等情,有系 爭專利之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在卷可稽(申請卷第26頁 、第21頁、第19至第6 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 ,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100 年專利法)。且 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 同法第119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⒉原告前提起本件舉發,係以舉發證據1 至5 ,主張「證據 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6 至9不 具進步性,「證據1 至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 不具進步性(舉發卷第52至1 頁)。其後原告以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提起訴願(訴願卷第1 至10頁)。 ⒊原告嗣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兩造於準備程序協議簡化爭 點如下(參加人雖未到場,本院業已送達準備程序筆錄影 本。本院卷第169至170頁及第176-2頁): ⑴下列各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不具進 步性?
①證據1。
②證據1、3之組合。
⑵下列各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
①證據1、5之組合。
②證據1、3、5之組合。
③證據1、8之組合。




⑶下列各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
①證據1、5之組合。
②證據1、3、5之組合。
⑷證據1 、3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 具進步性?
⑸下列各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
①證據1、5之組合。
②證據1、3、5之組合。
⑹證據1 、3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 9 不具進步性?
其中除證據1 、3 、5 為原舉發證據外,原告另提出新引 證(即原證8 ),並就同一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9 之 理由(即不具進步性)重新主張單一引證或引證組合之新 獨立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 院應予審酌。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100 年專利法第104 條、 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 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120 條準用第 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同法第120 條準用第22 條第2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 之(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0 條準用第73條第1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120 條準用 第22條第2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 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說明書【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系爭專利係指一種雙層鋼板之扣合板結構,尤指一可 增加雙層鋼板之結合強度,並具輔助撐起上層鋼板之技術 領域結構者(舉發卷第41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⑴系爭專利係針對現有設於屋頂之鋼板(浪板)結構,主 要先使固定座鎖固於固定結構(如屋頂的桁條,圖中未 繪出)上,再利用固定座撐起鋼板,並予以絞合固定, 此為單層式之鋼板結構;而為俾增防水、防火及隔熱甚



至吸音之目的,屋頂之鋼板會採用雙層鋼板之結構,如 我國公告編號第366933號「浪板之組合構件改良」之新 型專利案,其係包含預設於建物支撐樑架之壓板,與供 組接內層及外層浪板之勾組件;其中,壓板之各凸出部 頂部係固設一勾扣體,而勾組件頂部亦固設一勾扣體, 而該勾扣體兩側係斜外對稱設有頂端向外之外勾,藉勾 扣體兩側之外勾壓扣入內層浪板組接部兩側之勾扣部, 形成內層浪板之固定;再將勾組件兩側之內勾勾設於內 層浪板之兩側嵌槽,以螺栓螺設於勾組件上勾扣體之螺 孔且下抵於內層浪板之溝槽,並調整螺栓使勾組件之內 勾與嵌槽緊密勾合達兩者固定,再對應於勾組件頂部跨 置外層浪板,同樣以壓扣方式使該勾扣體兩側之倒勾壓 扣入組接部兩側之勾扣部,形成外層浪板之固定。承上 ,該習用結構係利用勾組件之內勾嵌扣內層浪板之兩側 嵌槽,而達外層浪板跨置於勾組件頂部之目的,又內層 浪板亦藉一勾扣體而撐起,然,該結構雖可達雙層鋼板 之簡易組合,但組接強度太過薄弱,雖勾組件另藉螺栓 下抵內層浪板之溝槽內,但僅為加強定位效果,對於組 接之強度並無增進,又勾組件僅嵌扣內層浪板之嵌槽, 並無夾制力,且頂撐內層浪板及外層浪板之勾扣體僅以 兩側之外勾頂撐,其頂撐強度不夠,於遇到強風或颱風 時,容易因強風從搭接縫跑入內、外層浪板與屋頂之間 ,且因產生之負風壓而容易被掀開,甚至破損,所以須 再予改良、創新(舉發卷第41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先 前技術】)。
⑵系爭專利之特徵係一種雙層鋼板之扣合板結構,該雙層 鋼板包括上層鋼板、下層鋼板、跨置於下層鋼板頂面並 撐起上層鋼板之至少一夾片,及至少一固定座;而各固 定座係分別嵌置於各夾片之底部,並撐起下層鋼板;而 本創作之扣合板係組接於各夾片之外側,且供撐起上層 鋼板,以作為補強結構之用;其中,扣合板包括二嵌置 於夾片二側之扣合側片,及一穿組並鎖結二扣合側片、 夾片之一接合元件;又扣合側片設計於上端向內彎折再 向外延伸而形成一供撐起上層鋼板之頂撐部,另扣合側 片之下端則向內彎折形成一夾制夾片、下層鋼板之內勾 部。承上,上層鋼板及下層鋼板各由一主板體彎折而成 ,且上層鋼板、下層鋼板係分別由位於二側之主板體向 上彎折以形成一向上折起部後,再向內凹折形成對應之 二卡部,後續反向延伸向上匯集成一包覆式之撐起部, 且上層鋼板、下層鋼板各至少具一撐起部,又上層鋼板



之撐起部、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係分別供夾片、固定座撐 起;而撐起下層鋼板之撐起部為固定座之支撐部,該支 撐部係設於固定座頂面,且由固定座之頂面向上延伸一 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部;又撐起上層 鋼板之撐起部為夾片之支撐部,該支撐部係設於夾片頂 面,且由夾片之頂面向上延伸一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 一包覆式之支撐部,又夾片之下方具二腳座,二腳座之 下端分別向內凹設一對應之內勾部。組裝時,係由固定 座之支撐部撐起下層鋼板之撐起部,又夾片跨置於下層 鋼板之撐起部頂面,且夾片之二腳座上的二內勾部係分 別嵌扣於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而組接於 夾片外側之扣合板係藉二扣合側片的內勾部再嵌扣於對 應腳座之內勾部內,且藉接合元件之穿組,使夾片、下 層鋼板受二扣合側片之夾制而俾增結合之穩固性,又扣 合板經鎖結後,其二扣合側片之頂撐部係輔助撐起上層 鋼板之向上折起部,又二頂撐部對應嵌扣於夾片之直段 部內,而俾增組接強度。另者,接合元件可為螺栓,而 夾片之二腳座及嵌置於其外側之二扣合側片,係各設對 應穿組之一透孔,並藉該螺栓穿組再以一螺帽鎖結之。 是以,本創作之目的在於利用扣合板來俾增雙層鋼板之 結構強度,以防止屋頂板受強風所產生之負風壓現象, 而造成屋頂吹壞或變形之情形發生;又,本創作之另一 目的在於夾片、固定座之支撐部皆具包覆式之結構,而 對應受撐起之上、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亦為包覆式結構, 使可達實質之撐起功效,而為一具高強度、防掀起及達 致各組件相互穩固結合之結構者(舉發卷第41頁反面至 第40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餘 為附屬項(舉發卷第38頁至其反面),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⑴請求項1 :一種雙層鋼板之扣合板結構,該雙層鋼板至 少由上層鋼板、下層鋼板及跨置於該下層鋼板頂面並供 撐起該上層鋼板之至少一夾片所組成,而該扣合板係組 接於該夾片之外側,且供撐起該上層鋼板;其中,該扣 合板係包括二嵌置於該夾片二側之扣合側片,及一穿組 並鎖結該二扣合側片、該夾片之一接合元件。
⑵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扣合側片之上端係向內彎折再向外 延伸而形成一供撐起該上層鋼板之頂撐部,又該扣合側 片之下端係向內彎折形成一夾制該夾片、該下層鋼板之



內勾部。
⑶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雙層鋼板另包括至少一固定座,且 該固定座係分別嵌置於該夾片之底部,並對應撐起該下 層鋼板。
⑷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板各由一主板 體彎折而成,且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板係分別由位於 二側之主板體向上彎折以形成一向上折起部後,再向內 凹折形成對應之二卡部,後續反向延伸向上匯集成一包 覆式之撐起部,且該上層鋼板、該下層鋼板各至少具一 撐起部,又該上層鋼板之撐起部、該下層鋼板之撐起部 係分別供該夾片、該固定座撐起。
⑸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撐起該上層鋼板為該夾片之支撐部, 該支撐部設於該夾片頂面,且由該夾片之頂面向上延伸 一直段部後,再向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部;而撐起該 下層鋼板為該固定座之支撐部,該支撐部設於該固定座 頂面,且由該固定座之頂面向上延伸一直段部後,再向 上形成一包覆式之支撐部。
⑹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夾片之下方具二腳座,該二腳座之 下端分別向內凹設一對應之內勾部,而該二內勾部係分 別嵌扣於該下層鋼板之撐起部下方之二卡部內,又該夾 片二側之扣合側片的內勾部,係嵌扣於所對應該腳座之 內勾部內,而二扣合側片之頂撐部對應嵌扣於夾片之卡 座內,使該夾片受二扣合側片夾制。
⑺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扣合側片之頂撐部係撐起該上層鋼 板之向上折起部。
⑻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接合元件為螺栓,而該夾片之二腳 座及嵌置於其外側之該二扣合側片,係各設對應穿組之 一透孔,並藉該螺栓穿組再以一螺帽鎖結之。
⑼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雙層鋼板之扣 合板結構,其中,該夾片之二腳座分別於其內勾部底端 再向下延伸一延伸片,該延伸片係供貼合下層鋼板之向 上折起部。
㈣原告所提之引證案:
⒈證據1 (舉發卷第35至33頁,其中譯文本見本院卷第178



頁至179頁):
⑴證據1 為西元2002年4 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 000 號專利案,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 12月7 日),得為證明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之先前 技術。
⑵證據1 為有關於一種翻修密合折板屋頂(浪板)用的金 屬件,主要為密合夾著片(a )是將緊固零件螺栓(10) 穿過洞孔(11),夾在吊子(12)的一邊,其垂直狀夾著支 持部(1) 的上端部份向外彎曲,形成上方支承部(2) 。 垂直狀夾著支持部(1) 的下方,則向外凸出,形成凸出 補強部(3) ,再將其下方夾住原來折板的密合部一邊後 ,使其再呈彎曲狀凸出,形成密合部份的延伸密合夾著 部(4) ,然後下方端部再向外傾斜形成下方載置部(5) 。安裝時,則是附有洞孔的吊子(1 2) 夾在一對密合夾 著片(a) 的中間,對準洞孔後,用緊固零件螺絲將其夾 緊固定,這就可作為翻修屋頂工作使用。相關圖式如附 圖2 所示。
⒉證據3 (舉發卷第26至13頁,其中譯文本見本院卷第18 0頁至187 頁):
⑴證據3 為西元2003年10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66315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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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