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53號
IPCA,104,行專訴,53,2015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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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正仲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4063022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嗣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為「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至4 之部分均撤銷。」,被告 當庭同意上開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264 頁),揆諸上開規 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5年3 月27日以「薄型散熱構造」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1049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 明第I30296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2 年3 月1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分別於102 年4 月22日及103 年4 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刪除請求項 第1 項,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 原告之103 年4 月1 日更正申請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 更正本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於103 年10月27日以(103 )智專三 ㈢05134 字第103214903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4 月1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4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1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於104 年4 月9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26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之磁鐵53依說明書及第2 圖所示,係以徑向長度大 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設置於扇輪轉子50內盤面,使 磁鐵53可由同一表面(軸向端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元件48 ,故系爭專利並非由磁鐵53的內周面與線圈47徑向相對,而 係以磁鐵53的軸向表面與定位元件48相對,故系爭專利為「 軸向氣隙馬達」之散熱結構。又系爭專利為符合超薄型電子 產品的需求,依第2 圖所示,係將定位元件48嵌設於基座43 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內,該定位件48之高度不凸伸於 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抵接 於基座43及定位元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 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因此,系爭專利為 求散熱構造薄型化之發明目的,係利用扁平環圈狀構造、微 型之二環片狀線圈47、嵌設於基座43之定位元件48、軸管44 中僅塞置一個軸承45、旋轉軸52僅為一簡單的直桿等技術特 徵,使磁鐵32、線圈47、定位元件48、軸承45、旋轉軸52得 以系爭專利有限之容置空間41中,大幅減少散熱構造的軸向 面積,以容置於精緻化及複雜化的電子產品中。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及系爭專利圖式1 、2 、3 所示, 為防止落入啟動死點,及達薄型化散熱構造之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之定位元件48非以一整體性之結構設計,而係分別以 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 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以達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目的。「二定 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則係防免扇葉飛脫、旋轉平 衡及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之技術手段。另將定位元件48嵌設 於基座43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係為使系爭專利散熱構造得 以減少其軸向面積,達其薄型散熱構造之目的。因此,系爭 專利二定位元件48必須以圓片狀徑向對位分設於與扇輪轉子 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且嵌設 於基座43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之技術特徵,俾以解決習知 技術中,因增設一磁通效應材質的元件,致使散熱構造之軸



向高度增加,產生難以裝置於機密儀器內之困擾。抑且,習 知技術之磁通效應材質元件,因未考量其裝設位置及無法減 縮其體積,亦無法達成避免啟動死點之功效。是系爭專利上 開技術特徵,足以解決習知散熱構造問題之手段並得以發揮 其發明功效。
㈢證據1 至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⒈參證據1 第1 圖所示,該永久磁鐵4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   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容設於外殼體50之內周面,屬徑 向氣隙馬達之構造,是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磁鐵53之 扁平環圈狀構造及軸向氣隙馬達結構。又證據1 之定子為 軸向繞線的定子結構,相異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達 薄型化之目的,線圈47採用「環片狀的線圈」,以及徑向 對位之二環片狀構造。此外,證據1 感磁金屬片係一整體 性之結構設計,而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48,係分別以二圓 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之磁鐵53相對應,且係嵌設於基 座43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內,該定位件48之高度不 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 板46抵接於基座43 及 定位元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 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抑 且,證據1 依說明書及圖式,感磁金屬片20係置放於電路 板12上方,亦與系爭專利「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 線圈」之構造不同。
 ⒉依證據2 第2 至7 圖所示,該磁鐵1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  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容設於轉子1 之內周面,屬「徑 向氣隙馬達」之構造,與系爭專利之磁鐵係以徑向長度大 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設置於扇輪轉子50之內盤面 ,並使磁鐵53由同一表面(軸向端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 元件48,而屬「軸向氣隙馬達」之散熱構造不同,且證據 2 之定子為徑向繞線的定子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線圈47採 用之「環片狀的線圈」不同。又依證據2 之圖式2 、4 、 6 所示,該平衡磁鐵片之構造,係以一體之環形構造環設 於電路板之外側、上方或數個環形曲片環設於電路板之外 側,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48係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 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之 構造有別。此外,證據2 之旋轉軸52的底端設有環槽,需 穿出軸承以結合定位元件,故證據2 之旋轉軸52製造成本 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並致軸管31的軸向高度難以縮減 ,與系爭專利構造不同。
 ⒊證據3 之定子30係由上、下夾片夾設線圈所構成,且該定  子30套設在軸管301 外周,軸桿402 的底端設有環槽,需



穿出軸承以結合定位元件,故證據3 之軸桿402 製造成本 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並致軸管301 和軸套802 的總軸 向高度難以縮減。證據3 係「軸向繞線的定子」為轉子結 構,與系爭專利「環片狀的線圈」構造不同。證據3 之轉 子4 內之環形永久磁鐵44呈現軸向高度大於徑向長度之空 心圓筒形構造,且設置於轉子4 之內周面,屬「徑向氣隙 馬達」之構造。系爭專利為求薄型化,其界定線圈47係二 環片狀的線圈以減少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且 系爭專利磁鐵53依說明書及第2 圖所示,係以徑向長度大 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並設置於扇輪轉子50之內 盤面,使磁鐵53可由同一表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元件48, 屬「軸向氣隙馬達」構造。證據3 揭露平衡片50係設置於 電路板10之上方,與系爭專利界定定位元件48係嵌設於基 座43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 內 ,該定位件48之高度 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且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 便電路板46設置於基座43及定位元件48 上 ,進而縮減各 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 度之構造及功效不同,證據3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界定之「 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
 ⒋證據4 圖2 揭露之定子11為一軸向繞線的定子結構,且圓  筒形磁鐵33位於風扇31內側面之環壁(內周面),而圓筒 形磁鐵33的內周面與定子11的線圈12呈徑向相對之「徑向 氣隙馬達」構造。證據4 圖2 揭露磁性板21及線圈基板15 分別設有一軸孔以套置於殼體1 之軸套部7 ,並堆疊於電 路基板16 、 焊料17、線圈基板15之上方。因磁性板21非 嵌設入殼體1中 ,且磁性板21、線圈基板15及呈軸向繞線 的定子11堆疊,故增加證據4 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與系 爭專利定位元件48 之 高度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 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抵接於基座43及定位元 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 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二者於設置與結構顯然不同。證 據4 之磁性板係為具有二缺切部38的對稱形狀,而系爭專 利界定定位元件48非以一整體結構設計,而係分別以二圓 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 相 對應,以達避免落 入啟動死點、扇葉飛脫、旋轉平衡及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 之目的。證據4 之轉動軸34的底端設有一凹溝,該轉動軸 34需穿出滾珠軸承35供扣環37扣接,故證據4 之轉動軸34 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亦致使殼體1 之軸套部 7 和軸套8 的總軸向高度難以縮減。
 ⒌證據5 之定子軛鐵15係以一整體結構設計之片狀構造,支



 撐件9a' 則將定子軛鐵15頂接於上方,以及蓋體元件20與 磁鐵2 之間,另設有一環形磁軛27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 利之定位元件48係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 53相對應之基座圓周上,並將其定位元件48嵌設於基座43 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足以達成縮減散熱結構軸向高度 之功效不同。,證據5 之定子軛鐵15除套設於軸承座9a上 外,該定子軛鐵15的底面並非與殼體之底部抵接,而係由 支撐件9a' 頂接,使連接於印刷電路板3 的電子元件5 、 6 、7 得以容置於殼體9 的空間8 中,導致證據5 之散熱 構造之軸向高度大幅增加。又證據5 之旋轉軸13的底端因 設有環槽,故旋轉軸13 需 穿出二滾珠軸承11、12供扣環 14扣接,致使證據5 之旋轉軸13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 性較差。再者,證據5 定子軛鐵15並無避免落入啟動死點 之功效,而係以電路控制方式來避免扇輪轉子於停止時落 入啟動死點。
  ⒍證據6 說明書記載「永久磁鐵43被安裝於圓筒部44的內壁   面」及圖1 所示,因永久磁鐵4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向長 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並容設於圓筒部44之內壁面,故屬 「徑向氣隙馬達」之構造,系爭專利則係「軸向氣隙馬達 」,故二者分屬不同馬達構造。證據6 未有薄型化之發明 目的,故係以體積龐大之「包含矽鋼片的徑向繞線定子」 為其轉子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線圈47係屬「環片狀的線圈 」,故二者線圈結構顯然不同。證據6 之定子10係由定子 芯11、磁激線圈16及上、下隔離罩12、13所構成,且與永 久磁鐵43相對的是定子10的磁激線圈16,而非位於定子10 下方的殼體7 中的印刷電路板15上的激磁線圈,故證據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界定「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 鐵之線圈」構造不同。證據6 之旋轉軸2 一端穿出軸承6 ,並伸入殼體7 中結合永久磁鐵8 ,再由該永久磁鐵8 定 位印刷電路板15,故證據6 之定子10、組裝軸5 及整體無 刷馬達1 的軸向高度均難以縮減。又證據6 之固定件50 形成一圓形盤狀,且藉由孔洞53將固定件50固定於殼體7 上,該固定件50位於定子10與印刷電路板15間,是證據6 之固定件50、印刷電路板15及呈徑向繞線的定子10堆疊所 需佔用的軸向高度難以縮減,而與系爭專利之薄型化構造 顯然有別。
 ⒎綜上,證據1 至6 之散熱構造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  第4 項所界定之超薄型散熱構造不同,故未具備系爭專利 「降低散熱風扇整體厚度」之功效。上開證據復未揭露或 教示於超薄型散熱結構之有限空間內,應以何種技術手段



達成磁性吸力相吸,避免轉子飛脫並產生穩定旋轉之功效 ,亦未揭露或教示如何防止轉子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 啟動耗電功率之功效,故證據1 至6 或其組合均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第4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至4 之部分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3 項不具新穎性:
⒈舉發審定書已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分別與證據1 、 3 、4 、5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且亦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 第3 項與證據6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上述各對應證據確實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3 項整體技術特徵,其差異 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上述比對說明如原舉發審定書所 述。
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內盤面」相異於證據案之「內周面」 ,以形成軸向氣隙馬達,而非徑向氣隙馬達。惟系爭專利 並未對「內盤面」標示元件符號,亦未在說明書、實施例 對內盤面進一步解釋其技術特徵等語。由系爭專利圖2 所 示「磁鐵53」與「扇輪轉子50」相對應位置可知,該「磁 鐵53」係位於扇輪轉子50與葉片51之間,且位於扇輪轉子 50凹槽內部,並面對下方「定位元件」之位置。如就該特 定實施態樣而言,由證據1 (如圖1 )所示風扇組40與磁 鐵43之相對位置、證據2 (如圖6 )所示轉子1 與環形磁 鐵13之相對位置、證據3 (如圖13)所示具扇葉之轉子40 與環形永久磁鐵401 之相對位置、證據4 (如圖2 )所示 風扇31與圓筒形磁鐵33之相對位置、證據5 (如圖1) 所 示蓋體元件20與環形磁軛27之相對位置、證據6 (如圖1 )所示轉子4 與磁鐵43之相對位置等所揭示,上揭證據1 至6 之排列方式亦如系爭專利將「磁鐵53」置於「扇輪轉 子50」之內盤面相對位置,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⒊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係採環片狀的線圈,「非軸向繞線的定 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且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嵌 設入」基座中,系爭專利係採薄形設計,具有高度縮減等 技術特徵,而相異於證據案,又系爭專利係採環片狀的線 圈,「非軸向繞線的定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且系 爭專利之定位元件「嵌設入」基座中,而與證據案相異等 語。惟系爭專利請求項既未限縮「線圈」為「環片狀的線 圈」,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技術內容為「基座對應



扇輪轉子的該側面, 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 上的定位元件」,亦未如起訴理由所稱定位元件「嵌設入 」基座中,是線圈及定位元件之擺置自應以寬廣合理解釋 為宜。在此情況下,應解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所知悉之 「線圈」一詞及定位元件設於軸管外,則皆可見於證據1 至6 內。再者,證據1 至6 亦為應用至電子元件之薄形風 扇,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皆具有實質相當之元件對 應關係,自亦具有系爭專利之薄形設計、高度縮減之效果 。
⒋原告主張具薄型化、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旋轉平 衡、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及避免啟動死點之技術特徵,而 相異於證據案等語。惟證據1 至6 亦具有「薄型化」之效 果理由詳如前述,另起訴理由所稱系爭專利包含「定位」 之效果,以避免落入啟動死點的所欲解決問題。惟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欲解決之問題、產生之功效非僅限定於「定位 」之功效,系爭專利亦藉由磁鐵(53)與定位元件(48, 49 ) 之相互吸引,以達「定位元件可對扇輪轉子的磁鐵 產生下吸力,一方面可以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 功效。該項「下吸力」之效果,已揭示於證據1 至6 ,為 原告所不爭執。是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之相互配 合,明確可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 脫出、旋轉平衡、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之效果,此效果 亦為證據1 至6 說明書所明確記載,如證據1 第5 頁第13 至17行記載「風扇組之永久磁鐵與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 相互吸引,使得風扇組得以下降,且軸座可抵靠於滾珠軸 承上,而能排除心軸樞設於定子組軸套之間隙,因此,可 避免風扇組旋轉時之浮動,且讓風扇組之旋轉,能達到更 為平穩順暢之功效,且能有效的延長散熱器之使用壽命」 。
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定位效果部分 ,說明書僅以「定位元件(48)可以吸引扇輪轉子(50) 的磁鐵(53)停止於最佳的啟動角度位置」等段落解釋「 定位」之操作及其功效,未進一步詳述如何配置定位元件 以達較佳設計之實施例,且未進一步解說如何採用定位元 件之配置以達「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 功率」等具體實施態樣,以致其僅可解釋為「日常生活中 隨處可取用之磁鐵可輕易思及『定位』之普遍現象」。在 此解釋下,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相配合方式皆可 達到系爭專利所稱之定位作用。然依照原告之主張進一步 限縮解釋「定位」操作方式,其啟動死點為磁鐵N 、S 磁



極相交界處,且藉由定位元件之配置可避免落入該交界處 。惟磁鐵為N 、S 磁極相互排列為證據5 圖5 、圖8 所明 確揭示,且證據5 圖15習知技術已說明下方定位元件可使 定位在磁鐵N 、S 磁極其中一處停止而非停止於磁鐵N 、 S 磁極相交界處,亦實質對應至起訴理由所提之技術特徵 。是以,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與系爭專利具有相 同之配合方式,可達如系爭專利「定位」之功效,且縱依 起訴理由進一步限縮解釋「定位」操作方式,亦落入證據 5 習知技術之範疇,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至4項不具進步性:
⒈舉發審定書已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4 項與證據1 至 6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證據1 至6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第2 至4 項整體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證據2 、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證據1 、2 之組合、 證據1 、3 之組合、證據1 、5 之組合、證據1 、6 之組 合、證據2 、4 之組合、證據3 、4 之組合、證據4 、5 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 據5 、證據6 、證據1 、6 之組合、證據2 、6 之組合、 證據3 、6 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合、證據5 、6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3 、證據4 、證據1 、3 之組合、證據1 、4 之組合、證據 2 、3 之組合、證據2 、4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 證據4 、5 之組合、證據3 、6 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於103 年8 月5 日舉發答辯理由書第13頁所載「系爭 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雖未明確記載『線圈47』形狀、構造 ,惟參閱系爭專利圖式所揭示之『電路板46及線圈47』 ,系爭專利之『線圈47』係屬於先前技術所記載之『環片 狀的線圈』,非『軸向繞線的定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 』。以及,該線圈47係形成二環片狀,係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及圖式,可以直接理 解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及所構成的技術手段,此乃先予陳明 者」,是原告於系爭專利舉發答辯理由書已自承縱然採用 「環片狀的線圈」,其仍屬習知技術之範疇。另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5 頁已說明習知技術之應用,縱然採用「環片狀 的線圈」之狹義解釋方式,仍落入習知技術之簡單設計變 更。系爭專利並無詳盡之實施例與比較例相互比較以確認 「線圈排列方式」之態樣,在無法藉由說明書、實施例等 揭示資料確認上述限制條件具大幅增進功效之前提下,該



技術特徵僅可視為熟悉該項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 至6 所教示之技術內容,因應不同用途而可輕易變更之設 計。
⒊原告主張定位元件為嵌設入基座之設計方式而與證據案相 異,惟縱使採用原告所稱之限縮解釋,然只要維持與上方 磁鐵位置相互配合之情況下,定位元件之擺置本可因應殼 體而調整放置的上下深度位置,仍屬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調整之設計變更,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⒋原告主張「三個定位元件」及其排列方式,實質對應證據 1 之感磁金屬片20冠狀部22呈對稱型態、證據2 之圖6 及 說明書第9 頁第8 至10行揭露「平衡磁鐵片6'係由磁性材 料製成之數個曲片組成,平衡磁鐵片6'對稱的環設於基座 3 之電路板33之一同心圓上」、證據3 之圖9 、17、21、 25、28顯示平衡片50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證據4 之 圖5 所示磁性板21由二切缺部38分離成兩邊對稱形狀設置 、證據5 之圖4 所示定子軛鐵15呈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 置、證據6 之圖4 至圖6 所示固定件50的三個凸部51位於 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等記載內容,是原告之主張並不 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專利為一軸向氣隙馬達,乃由原告所定義,並未記載於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原告係由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所記載之公告第265801號專利案推論系爭專利係屬「軸向 氣隙馬達」之散熱構造,惟不論是公告第265801號專利案( 先前技術部分),或是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內容皆未記載「軸 向氣隙馬達」及「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 」等文字說明。此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系爭專利之 磁鐵為「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縱依 系爭專利第2 圖可推知「磁鐵53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 之扁平環圈狀結構容置於扇輪轉子50內盤面」,如原告認為 此為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自應於舉發階段更正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始符合專利法之規範。惟原告於舉發階段 ,僅對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為「刪除原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2 及3 項則還原為獨立請求 項,並未將「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等 相關結構進一步記載於獨立項中。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及3 項與第1 項之差異僅在於「定位元件的數量」,由 原告聲請更正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與各證據 的差異僅在於定位元件的數量,故原處分並無任何違法或不 當。




㈡依被告所公告之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2.4 新穎性之判斷基 準之規定「新穎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為對 象」可知,進行新穎性之比對時,係以「請求項」所記載之 技術特徵為準,而非原告所自行界定之元件結構。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2 及3 項僅界定為「薄型散熱構造」及「線圈」, 並無「軸向氣隙馬達」及「環片狀」的線圈等界定文字,原 告所主張之「薄型化軸向氣隙馬達結構」及「環片狀的線圈 」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文字內容。因此,原告主張 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之技術特徵係基於其所自行界定之元件 結構,顯不足採。此外,原告主張證據1 、3 、4 、5 與系 爭專利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 、3 、4 、5 所揭露之散熱器或 風扇非為「薄型散熱器」,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定義何謂 「薄型」,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所記載之「使 定位元件(48)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產生下吸力 時,不致使扇輪轉子(50)的旋轉動作失去平衡」可知,系 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定位元件」的設置及其配置關 係。而證據1 至6 皆揭露可對應於系爭案之「定位元件」之 元件,即便證據1 、2 、3 、5 、6 非為薄型風扇之結構, 但其仍屬同一技術領域,參照各證據所揭露之內容,當然可 輕易的將其轉用至「薄型」風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第2 及3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防止落入 啟動死點」之功效,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敘明轉子磁鐵、 線圈及定位元件的相對位置關係,亦無記載扇輪轉子的最佳 啟動角度位置,如何設置定位元件才能使扇輪轉子停止於最 佳的啟動角度位置,原告主張自非可採。
㈢原告所主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亦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其主張顯不可採。因此,系爭 專利相較於舉發階段所提呈之證據仍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綜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五、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5 年3 月27日申請,核准審定日為97年9 月30日,故系爭專利 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規定 為斷。次按,「(第1 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 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 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第4 項)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發明如違反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時,專利 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六、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 1 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證據1 、證 據3 、證據4 、證據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 不具新穎性?㈡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或組合證據1 及2 、組合證據1 及3 、組合證據1 及5 、組合證據1 及6 、組合證據2 及4 、組合證據3 及4 、組合證據4 及5 、組合證據4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㈢證據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3 項不具新穎性?㈣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 據4 、證據5 、證據6 或組合證據1 及6 、組合證據2 及6 、組合證據3 及6 、組合證據4 及6 、組合證據5 及6 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㈤證據3 、證 據4 或組合證據1 及3 、組合證據1 及4 、組合證據2 及3 、組合證據2 及4 、組合證據3 及5 、組合證據4 及5 、組 合證據3 及6 、組合證據4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本院判斷如下: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及請求項內容:
⒈本發明提供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一扇輪轉子與一框 體;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 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框體內部設有一基座,基座上配置 有電路板及對應磁鐵的線圈,基座中央又設有一軸管,軸 管內置入軸承,藉以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另外基座對 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 以上的定位元件,且定位元件必須為有具磁通效應的材質 。因此,定位元件可對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一方 面可以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另一方面當扇輪轉子 靜止時,可吸引扇輪轉子停止於最佳啟動角度,並防止其 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見專利說明書第 6 至7 頁,圖式見附件1-1)。
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於103年11月21日更正公告刪除第1項, 茲說明各請求項內容如下:
⑴(刪除)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 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 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一框 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



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 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 ,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 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第1項)。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基座 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 位置(第2項)。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基座 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 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第3項)。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或3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 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且框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 蓋板對應扇輪轉子處設有入風口(第4項)。
㈡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為90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88203837號「具磁性 定位風扇組之散熱氣結構」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95年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1 係一種具磁性定位風扇組之散熱器結構,該散熱 器係由風扇組、定子組及外殼體所構成,風扇組之扇葉殼 體內緣設置馬達殼及永久磁鐵,底端之軸座中設置心軸, 定子組元件包括上積磁軛片、下積磁軛片,並於其中夾設 線圈,而可由軸套穿設一體,外殼體之底板上設置電路板 ,電路板位於定子組元件底端,而當軸套穿設定子組元件 後,可同時穿過電路板之中孔及底板,將定子組元件固結 於外殼體中,又風扇組之軸座中所設置的心軸,心軸穿入 軸套中,並於心軸末端設置扣環加以樞設。本創作設計之 特點在於:定子組及電路板間設置感磁金屬片,感磁金屬 片中間為套環部,套環部周緣延伸出對稱式之冠狀部,冠 狀部周緣為弧形的感磁區段,感磁金屬片之套環部可供軸 套穿設,且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位於風扇組之永久磁鐵 下側,風扇組之永久磁鐵可與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相互 吸引而下降,使得風扇組之軸座可抵靠於滾珠軸承上,以 排除心軸樞設之間隙(圖式參見附件2 )。
⒉證據2 為93年9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2212607號「馬達之 旋轉平衡構造」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5 年3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 一種馬達之旋轉平衡構造,其包含:一基座;一定子,其 設於該基座上,並具有一鐵心及一線圈可供通電產生交變 磁場;一轉子,其設有一環形磁鐵,該環形磁鐵可感應該 定子之交變磁場,以驅動該轉子轉動;一金屬環,其設於



該轉子之底緣;及一平衡磁鐵片,其係對應該金屬環而設 置於該基座上,當該轉子轉動時,該平衡磁鐵片恆定磁吸 該轉子之金屬環,以維持該轉子之旋轉平衡(圖式參見附 件3 )。
⒊證據3 為90年2 月21公告之我國第88203722號「無刷直流 馬達構造」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 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係一種 無刷直流馬達構造,包含:平衡片,具導磁材質製成,平 衡片上有軸孔;定子,與平衡片被軸管結合;轉子,設軸 桿樞接在軸管,被控制元件控制旋轉,轉子有環形永久磁 鐵,且直徑近似於平衡片外徑,且與平衡片保持一定之間 距,成對應之相吸,其中,第9 圖所示係該創作形成小型 散熱扇之第1較佳實施例(圖式參見附件4 )。 ⒋證據4 為西元1999年6 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 000 號「薄型電風扇」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95年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 據4 係一種薄型電風扇,包含:做為轉子的風扇31,外周 延伸有複數葉片3 ,其內側面具有圓筒形磁鐵33,風扇中 心處固定有轉動軸34;電路基板16上連接有對應圓筒形磁 鐵的線圈12;殼體1 的內部容置空間並可供電路基板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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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