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必和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姵螢
訴訟代理人 蔣琦瑤
溫令行律師
林士弘
被 告 大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龍
被 告 郭弘熙
被 告 銘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標
被 告 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4 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M456100 號「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新型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11 年2 月19日止。原告於網路發現被告大黑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大黑公司)販賣產品(下稱:系爭產 品),乃取得產品比對後發現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項1-5 ,經原告去函被告大黑公司等,查知系爭產品 為被告郭弘熙供貨,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被告銘弦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弦公司)生產。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係指於將壓力保護衣料直 接與褲子布料縫接,壓力保護衣料縫接之位置以人體中 軸線為準,而位於整體將縫製成褲子之整塊布料內側, 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之布料後,再將該布料縫製為 褲子。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所謂「褲子之內側」
之解釋,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所載「如圖一所示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 應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 應大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 第三束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 具有第四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 」,圖一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 係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二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於布料本體11上以人體中軸線 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 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髖骨、股腿大腿骨、小 腿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二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⑶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三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臀部左右兩側的部分相交形成環狀締緊力由 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上可以人體 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的髖骨和股 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三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⑷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所載「請參閱第四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 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 的大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 四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 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⑸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11頁所載「請參閱第五圖, 其係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 視示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 體11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 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 雙邊的小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 ,圖五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
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⑹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有關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的先前技術缺點之說明:「…於褲子之 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成 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系爭專利即係以將壓力保護衣料直接縫入褲子布料內 側形成一塊整體褲子布料(一次成型)為其系爭專利 範圍,其目的之一即係藉以改善先前技術中多層布料 (包括二層布料)之缺點。
2.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的技術為衣料,所謂的衣料並 非單指為一層布,亦可為「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線材」 透過縫製形成系爭專利的複數個束縛區。又關於「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之解釋,應包括已知應用的彈性 布料或具有彈性之車縫線料等實際具備肌理輔助型壓力 者,都應涵蓋於「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手段功能 用語解釋範圍中。而「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更須 進一步透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特徵中所界定「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 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製作特徵後,才會形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特徵。
3.「一次成型方法」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於褲 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 成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一次成型方法為「於褲子布料(亦即布 料本體11)上加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 織成的製法」完成,其與習知技術的差異在於習知的技 術是多層次的布料製法,而在系爭專利中習知技術應為 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成為習知技藝,因此,以褲子 布料加設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織成的製法 即為請求項所述特徵之一次成型方法。
4.「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 由下往上遞減」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創作目的中第7頁第12-15行:「本創 作之目的之一是藉由該壓力保護衣料之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穿著上述構造的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由於各部位具有伸縮性,因而使得所包覆的下肢部會 受到束縛帶形成締緊力,產生按摩般的舒適感,而減緩 肌肉的疲勞及痠痛感」。復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 中第8 頁第6-15行揭露:「請參閱第一圖,其係為本創 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意圖。圖 中,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為自腰部至小腿部,並由複 數個束縛區所組合而成。此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之束 縛區係由伸縮性素材所構成,主要包含有布料本體11、 第一束縛區1a、第二束縛區1b,及/ 或第三束縛區1c。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應 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應大 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第三束 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具有第四 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可知束 縛帶(11-17) 設置上「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即是指車製成型的束縛帶自褲子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但相對的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三)系爭專利具有效性:
1.被告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惟: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98341 號「下肢運動保護褲」新型專利案) 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因此,要件1A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被告主張: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 彈力布片」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 無縫製方法之限制,即為上位技術範圍,而系爭專 利之「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 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是下位技術特徵,依我國專利審查基 準的規範,即應符合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 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之規定。因此,要件1B具新 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被證2 之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惟該束緊帶並未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但無任何有關束縛 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技術的教示。因此,要件1C具 新穎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被證3 (99年6 月1 日 公告之我國第M381284 號「圓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 身褲及襪」專利案)、被證4 (98年12月1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70311 號「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專利案 )、被證5 (97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5741 號 「塑身褲結構改良」專利案)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而被證3 至被證5 非屬壓力褲之 領域之衣褲產品。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惟被證2 如前述未具有「其係於褲子 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 整技術揭露。又被證3 之專利圖示各圖可清楚理解 被證3 所稱之襪體包含有一內布面組織僅為證明具 有彈性布料,惟無教示「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揭露,故 被證2 與被證3 皆未揭露「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 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故被 證2 、3 之組合,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要件1B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因被證2 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該束緊帶並未有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惟無有關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的技術教示,且被證4 與被證5 亦 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2A/ 2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 ,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 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2A/ 2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該後側部 分的束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2A/ 2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亦未揭露「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2 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3A/ 3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 ,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 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 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3A/ 3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大腿後側 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新穎 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3A/3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3A/ 3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未揭露「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係2A/ 2B + 3A/ 3B 技 術結合):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 ,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 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 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②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具新穎性,
業如前述,則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3 之組合 、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則系爭 專利要件4A/ 4B/ 4C較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5A/ 5B: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 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 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束縛帶, 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 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5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5A/5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5A/ 5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2 、3 、4 與被證5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 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 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5 具進步性。
2.綜上,被證2 或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與被證5 皆 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整體技術特徵,特別是 系爭專利因「各段之間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為構 成系爭專利分段式的重要特徵,無法自各被證案間得知 ,且被告主張無效的事由無法為整體之組合,且組合的 方式多為按圖索驥,違反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專利有 效性的認定。因此,系爭專利應具有效性。
(四)被告大黑公司販賣、為販賣要約之行為、被告郭弘熙販賣 、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販賣、被告銘弦公司製造、販 賣之行為,共同侵害系爭專利,又被告大黑公司販賣 1,509 件系爭產品,依其特價金額新台幣(下同)2,619 元計算,總金額為3,952,071 元,此係被告大黑公司依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 2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被告大黑公司自應依該 金額賠償之,而被告銘弦公司、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被告郭弘熙與被告大黑公司共同不法侵害系爭專利,依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五)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52,0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文義解釋,系爭專利欠缺可實現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文義解釋,業經本院闡明為「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 帶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對此兩造均不 爭執。惟:
⑴原告主張「下面的褲腳的部分材質比較厚及螺旋狀、 尺寸也比較小,所以會讓下面的束縛壓力比較緊束, 上面的布料材質比較薄及螺旋狀、尺寸比較大,所以 會讓上面的束縛壓力比較寬鬆」云云,惟「其束縛程 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係指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功能者係「褲管」本身,而非「束縛帶」本 身或「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
⑵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顯然係由單一束縛區 (小腿後側或臀部或大腿後側)之束縛帶,即可產生 「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能,而非藉由多個束 縛區的束縛帶,才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且該等束縛帶僅係「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而非將小腿或大腿或臀部「圈圍」住,則如何以 單一束縛帶即可達成束縛功能?顯然有疑。
⑶縱依原告主張,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功能者係「褲管」本身云云,則此與一般彈性褲依照 人體下肢型態編織成型,褲管的束縛程度本來就是從 小腿到大腿到臀部依序遞減之構造(如被證2 第1圖 、被證3 第1 圖、被證5 第1 圖),不具進步性。 2.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之文義解釋即「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使下肢 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以單一束縛區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 減」技術特徵,仍然無法從其說明書內所揭露之相關內 容,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 並可據以實現,欠缺可實現性。
(二)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1.被證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 為原告公司所申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101 年2 月20日,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與1B合併為「一種下肢 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惟被證2 請求項1 之「 下肢運動保護褲」實質上亦是一種「下肢部分段式 壓力褲」,其中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 」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無縫製方 法之限制,解釋上可與系爭專利之壓力保護衣料相 同,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且 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係環繞小腿以 固定相對應之肌群,符合系爭專利「覆蓋著下半身 之至少一部分」之範圍。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 件1A與1B均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1 、10中。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為「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 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 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惟被證 2 請求項8 所揭露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 束縛帶」相同,另從被證2 圖式第7 圖可知,被證 2 請求項8 「束緊帶」(71)所在之位置跨越「膝 後側(611 、713 )」,足見該第7 圖為下肢後側 (背面)圖,則該束緊帶經膝後延伸至小腿外側( 712 ),其位置係在「小腿後側」,是該束緊帶在 小腿後側所形成之束縛區,與系爭專利之「小腿後 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業如前述。但 若仍認系爭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 假設語氣,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束緊 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亦即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 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8 、10及其專利說明書第7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 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2A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 證2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B「更包含:臀部後側 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 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 下往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 6 之「束緊帶」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圖式1 至 5 圖參照),與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 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束緊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 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 至5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 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3A「如 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3B「更包含:大腿後側束 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 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
」均係在大腿後側形成束縛區(圖式2 至5 、7 圖 參照),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9 、11「束緊帶 」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帶「其 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8 、9 、11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7 圖之 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 ,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含有 :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第二束縛區 ,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縛區,係設 於小腿骨的前後處」。其要件4A「一種下肢部分段 式壓力褲」與4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請求項1 相同,就被證 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A、4B之分析比對 ,與上開被證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分析比對內 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 之束縛區,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 後側;一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 一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似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3 之總和,但又有部分不相似之處 ,如請求項4 之「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 側」,請求項3 則稱「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請求項4 之「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 骨的前後處」,請求項1 則稱「小腿小腿後側束縛 區」;且依請求項4 之寫法,應非請求項1 之附屬 項,而屬獨立項,則請求項1 有關「(壓力保護衣 料)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小腿)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等要件,既未見於請 求項4 中,即不屬於該項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 請求項4 要件4C除上開與前3 項不同之處外,其餘 部分既與前3 項相同,則被證2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3 不具新穎性之論證,亦得用於證明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3C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2 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束縛帶」相同。
③系爭專利「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之技術 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以束 緊帶設置於臀部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④系爭專利「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之 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8 、9 、11以束緊帶 設置於大腿前後側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
⑤系爭專利「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0、11以束緊帶設 置於小腿或環繞小腿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 露。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8 、9 、10、11及其專 利說明書第1-5 、7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 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內容係 「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 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 跨部」。其要件5A「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 分段式壓力褲」之分析比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雖為「其中該第一束縛 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 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惟對 照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之第一束縛帶(元件12、41 )與被證2 圖式第2 至5 圖之第二束緊帶(元件13 、21、42 ) ,可知二者位置之大致相同。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5B所描述束縛帶之方向,與 被證2 請求項1 至4 之束緊帶方向恰好相反,惟二 者不因方向而有所不同。又要件5B所稱之第一束縛
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4 「第一束緊帶係向上延伸至腰部」中。且 要件5B之束縛帶「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 側緣及臀大肌外緣」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3 「該第二束緊帶係由闊筋膜張肌經臀大肌 與該第一束緊帶相接,並經腰大肌、髂腰肌、縫匠 肌延伸至闊筋膜張肌」中。再者,要件5B之束縛帶 「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該第二束 緊帶係由胯部沿臀大肌下緣之臀溝延伸」中。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第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2.縱認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5 不具新穎性,亦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專利說明書第 7 圖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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