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會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4年度,118號
CSEV,104,旗補,11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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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楊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昭學等間償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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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