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970號
STEV,104,店補,970,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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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70號
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閔浩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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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