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謝鴻政即謝宏佳
一、債務人謝鴻政即謝宏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
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
連續九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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