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孫信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電
信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8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