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4年度,653號
STEV,104,店小,653,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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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6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鄭庭華
      吳俊鴻
被   告 詹櫻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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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