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柳淞鏻即柳世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柳泓麟即柳世平」記載,應更正為「柳淞鏻即柳世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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