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4年度,435號
SSEV,104,新簡,435,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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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許亞筑
被   告 蕭錦治
被   告 許雅儀
被   告 許育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中關於「違約金5.336」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5.36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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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