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俊松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 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4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 答欄載: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