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謝侯麗卿(即謝明星之繼承人)
謝嘉徽(即謝明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 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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