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196號
TLEV,104,六簡,196,2015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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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欣高悅容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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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