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4年度,171號
TLEV,104,六小,171,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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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71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黃仲裕即黃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起至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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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