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姚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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