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交簡字,104年度,455號
TLEM,104,六交簡,455,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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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六交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政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1038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政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受酒精作用之影響,其辨識、反應、 操控等能力均會降低,酒後駕車對道路上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而酒後駕車肇事造成家破人亡之新 聞亦屢見不鮮,政府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亦一再宣導酒後不 得駕車之禁令,對於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刑度也一再提高, 足見酒後駕車危害甚大,被告竟不知守法,仍於飲酒後,騎 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對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數值頗高,足見被告漠視交通安 全,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此次為初犯酒後駕 車之公共危險罪,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素行尚可,酒後駕車之時間為深夜凌晨,幸未肇事,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038號
被 告 余政育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6鄰文生路26
之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政育自民國104年11月15日下午11時許起,在雲林縣斗六 市明德路之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翌日凌晨1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而行駛 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47分,行經雲林縣斗六市明德路 與公明路口時,為警攔檢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 升達0.8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政育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及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在卷可證 。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淑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于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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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