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聲字,104年度,21號
CHEV,104,彰簡聲,21,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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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聲 請 人 朱祐賢
      孫凡皓
      陳怡珊
相 對 人 林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16,788元供擔保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68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4.31平方公尺、編號乙部分面積3.86平方公尺、編號丙部分面積3.41平方公尺、編號丁部分面積2.96平方公尺之雨遮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彰簡字585號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685號排除侵害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 行行為。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685號排除侵害等強制執 行事件及104年度彰簡字585號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 為聲請人之聲請,就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4.31平方公尺、編號乙部分面 積3.86平方公尺、編號丙部分面積3.41平方公尺、編號丁部 分面積2.96平方公尺之雨遮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茲審酌上開執行事件,就坐落彰化縣和美鎮○ ○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4.31平方公 尺、編號乙部分面積3.86平方公尺、編號丙部分面積3.41平 方公尺、編號丁部分面積2.96平方公尺之雨遮所占用之土地 標的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7,002元,相對人因本件停 止執行所受損害,相當於237,002元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 息,至於相對人延後受償期間,應視該異議之訴何時確定為



斷,爰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就一般民事訴訟 事件所為第一審及第二審辦案期限之規定,認聲請人應提供 相當於2年10個月利息之金額即16,788元(計算式:237,002 元×年息5%×2年10月=16,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擔 保金,方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本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26685號排除侵害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其餘強制執行程 序,則因聲請人104年度彰簡字585號異議之訴事件之起訴狀 內並未表明有何具體理由,自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故聲 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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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