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585號
CHEV,104,彰簡,585,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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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原   告 朱祐賢
      孫凡皓
      陳怡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宏間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37,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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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