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彰化縣仁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進輝
代 理 人 劉文達
被 告 葉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104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