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495號
CHEV,104,彰簡,495,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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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4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蔡軒宗
      蔡文章
      蔡志強
      蔡曉婷
      蔡羽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志強蔡曉婷蔡羽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米喻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軒宗蔡文章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4,277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蔡志強蔡曉婷蔡羽萍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米喻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軒宗蔡文章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蔡志強蔡曉婷蔡羽萍在繼承被繼 承人江米喻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軒宗蔡文章應連帶 給付原告144,277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536%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蔡 軒宗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91年8月14日邀被告蔡文章 、被繼承人江米喻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貸額度78萬元, 動用期限自91年8月14日起至被告蔡軒宗完成本教育階段學 業之日止,被告蔡軒宗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 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如附表所示4筆,金額合 計165,248元,依約借款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 息。被告蔡軒宗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



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倘被告蔡軒宗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 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5%固定計算,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 到期應全部清償,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惟被告蔡軒宗 自104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當 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5.036%加年息0.5%之利率為5.53 6%,被告蔡軒宗尚欠144,2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 查本案連帶保證人江米喻於104年1月24日過世後,其法定繼 承人為被告蔡志強蔡曉婷蔡羽萍等人,均未聲請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故被告蔡志強蔡曉婷蔡羽萍應在繼承被 繼承人江米喻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江米喻所擔保 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經一再催討仍未還款,爰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本院家事法庭 函、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以及民法第1148條 第2項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或申請│撥 款 日 │ 本金金額 │ 餘欠金額 │
│ │撥款日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94年2月4日 │94年4月27日 │41,280元 │20,309元 │
├──┼──────┼───────┼─────┼─────┤
│ 2 │94年8月22日 │94年12月13日 │41,280元 │41,280元 │
├──┼──────┼───────┼─────┼─────┤
│ 3 │95年9月1日 │95年12月28日 │41,344元 │41,344元 │
├──┼──────┼───────┼─────┼─────┤
│ 4 │96年2月12日 │96年4月27日 │41,344元 │41,344元 │
├──┼──────┴───────┼─────┼─────┤
│合計│ │165,248元 │144,2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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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