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合約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330號
CHEV,104,彰簡,330,2015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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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江秀芬
被   告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林郁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訂單所示內容出 貨,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 104年2月21日、22日、23日分別向被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共 20項產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由郵局現金轉帳完成交易, 且收到被告寄出的出貨通知,表示系爭訂單成立,但被告於 104年2月23日寄達予原告之產品數量不符,本件經多次協調 被告均無誠意解決消費爭議,且於104年4月24日向彰化縣消 費爭議調解會表示因為販售品項上萬種出錯難免,對於網路 錯帳毫不在意,完全喪失企業經營的誠信負責的態度。一般 網路交易應等同實體交易,賣家只要標價就等同是要約,即 使標錯價,只要消費者有確認要購買,就等同於承諾,賣家 就以義務要出貨,何況原告已付款完成,不能因被告認為所 有產品市值7萬多元而拒絕出貨。原告現提訴訟希望法院做 出判決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 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 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不得記 載企業經營者的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規定,依法請求被告履 行買賣合約。被告於104年2月21、22日均有出貨但數量均不 對;104年2月23日雖有付貨,因為數量不對,所以原告未收 。原告是用ATM現金付款,所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至於會 員條款是被告訂的不是原告訂的。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既然 是同一家,被告的平台只有三家關係企業,顯然這三家公司 都是藉由此平台販售,是同一個關係企業,被告只是利用平 台規避法律責任。原告有影印網路下單的頁面,還有代收代 付的發票,還有附被告的發票,所以產品就是被告的,除非 被告能證明只是代售,但從發票實在看不出被告只是代收代 售。原告跟被告連絡,在網路上客戶問答欄反應,但是被告 是隔了兩、三天之後才回應,又被告所提和解方案強硬,數 量比例跟錯標的數量比例相差太多,所以才沒和解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併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其答辯略以:
㈠被告為ISP業者,僅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合作廠商交易,然 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廣告文案編輯、 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被告僅全文(圖) 轉載,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 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寄送之商品。本案原告訂購商品 網頁內容由合作廠商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遠百公司 )負責提供,原告訂購商品亦由遠百公司逕行寄送,是以原 告之訴顯無理由。
㈡被告並非系爭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查被 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站僅屬仲介型及賣方代理網站 ,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廠商於GoHappy合作廠商管理系統上 傳圖文作為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受理訂單及收取貨款開 立發票之作業。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 廣告文案編輯、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以 上責任依社會通念,應屬出賣人責任,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 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 寄送之商品。是被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僅屬網路交 易購物平台,相關商品之銷售全與被告無關。再者,本案系 爭商品屬「愛買線上購物」專區之網頁,商品網頁均明顯標 示「愛買線上購物」,是以於該專區購物之消費者足得確知 其所挑選之商品均由遠百公司負責提供,足證被告並非系爭 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
㈢本案網頁純屬商品不慎誤植,原告明知為錯誤標示而訂購: ⒈僅就商品實際品名而言:
①以今年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觀之:單以「桂格 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 果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 之商品價格而言,均未低於新台幣(下同)99元;另以「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味全醇品榖麥 飲杏仁蓮子28G* 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 0」之商品價格而言,亦均為99元。
②以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品名而言:「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 燕麥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 為146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 G*10*2」、「味全醇品 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98元,此售價已 遠較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優惠。




③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觀之:「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 28G* 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為 238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味全醇品穀麥 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198元,此售價與被 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6倍。
⒉另以原告主張錯標商品名稱計算:
①以被告促銷價格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杏 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 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 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1,606元;「味全醇品榖麥 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 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 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980元。此售價與 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0倍。
②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 杏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 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 」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2,618元;「味全醇品榖 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 仁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 0*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1,980元。此售 價與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8倍。
⑶按原告如附表一所示4筆訂單訂購上述商品共計給付4,484元 ,然就請求交付商品觀之,其市價高達82,632元,足證原告 明知錯誤標示而故意訂購,被告為此共計外撥十餘次電話與 原告聯繫撤銷解除訂單之後續退費及補贈商品處理事宜,原 告均未予理會。退步言之,原告明知錯標而逕予購買,該利 益並非正當,此舉顯有違誠信,屬權力濫用而無保護必要, 其訴實不應准。
㈣原告的數量統計表未交付數量,與我方計算的不符合。系爭 商品出賣人都是遠百公司,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是同一家, 因為建立平台的成本很高,所以才會成立被告公司,主要經 營網路管理及訂單,顧客在平台下單之後被告會利用系統通 知供應商理貨及出貨,供應商也是利用系統上傳販賣商品。 只要從電子商務平台下單,就會由電子商務公司給發票,因 為各家公司列印發票的系統不同,目前所有台灣不只雅虎、 東森也全部都是用相同的模式,雅虎、東森也都不是出賣人 。被告有以電話跟原告聯繫表示有錯標的情形,原告請求的



數量與實體店舖價差相差將近18倍,可以清楚知道這是錯標 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 ,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最高法 院18年上字第172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又按電子商務乃 是利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從事商業行為,將買賣商品或服務 流程,透過使用網際網路及其它數位科技的電腦化數位交易 來達成。其營運模式,如依交易對象作為區分標準,可分為 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消費者對企業、消費者對消費 者;如依網站服務功能則可區分為仲介網站、廣告刊登網站 、資訊媒介網站、銷售商網站、製造商網站、連屬網站、社 群網站、訂閱服務網站、公用服務網站;依獲利型態可區分 為仲介型、社群型、客戶代理型、市場拍賣型、賣方代理型 、原廠直銷型等。而所謂仲介型網站,是藉由提供資訊或整 合買賣雙方資訊以促成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或是代理消費者 搜尋產品相關資訊的網站。
㈡經查:依被告所提出亞東快樂購物網線上購物約定條款,即 有下列明文規定:
①第2點:本公司負責會員在GoHappy網站之一切商品訂購及 服務提供;但由於部分商品之特殊性及相關法令限制,會 員於GoHappy網站所瀏覽的訊息,或進行的消費,也可能 是第三人提供的訂購服務,在此等情況下,交易行為存在 於各該第三人與會員之間,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 人進行訂購,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 責履行,本公司係交易平台僅提供行銷服務或相關連結。 在前述的情況下,網頁上的商品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 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本公司不以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擔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可信度或即時性 。
②第3點:GoHappy網站上所刊登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 規格、型號及其它相關資訊等僅為要約之引誘,是配合廠 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會員一旦完成訂購程序,就表示向 本公司提出要約,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 明的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或服務,在未得本公司 承諾以前,本公司不受該要約之拘束。
③第4點: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提出要約),本公 司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發通知,但是該通知 只是代表已經收到會員訂購訊息,不代表雙方交易已經完



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仍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 ;但會員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④第5點:前項所謂會員已付款者,包含會員使用實體ATM付 款或網路ATM付款,但不包含會員使用信用卡方式付款( 餘請參考本條第7項說明)。
⑤第6點:會員完成訂購程序後,如確有無法接單之情事, 本公司將於會員完成訂單後二個工作天內,通知有無法接 單之情事,會員如於收到通知後二日內無異議者,為免有 損會員權益,本公司將先行取消請款作業,再行取消訂單 …。
而上開約定條款,亦存在於亞東快樂購物網之銷售頁面,而 為消費者使用線上購物交易時,得以知悉線上購物約定條款 之狀態,並由該約定款之內容,可知被告所經營之亞東快樂 購物網,屬於前揭分類當中之仲介型網站,提供一電子商務 交易平台供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接受訂單,應可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出賣人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 並辯稱出賣人為遠百公司等語。經查:被告所辯,已據其提 出被告與遠百公司間之線上購物商品合作契約書為證,堪認 系爭商品出賣人確為遠百公司。本件被告既已在線上購物約 定條款中,表明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人進行訂購, 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責履行,以及銷 售商品之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 行製作及上載,可證被告僅係提供仲介平台並代理合作廠商 接受訂單及貨款,並非以出賣人之地位出售系爭商品,故被 告並非系爭商品之出賣人。原告雖又主張依據上開約定條款 第4點,原告業已付款,契約視為成立等語,然所謂契約視 為成立,係指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之買賣契約視為成立,並 非指被告即視為出賣人,而系爭商品出賣人為遠百公司,已 如前述,原告猶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之出賣人,請求被告履 行買賣契約等語,即非有據。
㈣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訂購項目
┌──────┬────┬──┬───────────┬──┬───┬───┐
│訂購日期 │訂單號碼│編號│商品名稱 │購買│單 價│小 計│
│ │ │ │ │數量│(元)│(元)│
├──────┼────┼──┼───────────┼──┼───┼───┤
│104年2月21日│00000000│001 │西雅圖即溶三合一咖啡野│2 │159 │318 │
│ │400032 │ │牛曼巴20g*18拿鐵20g*18│ │ │ │
│ │ │ │入 │ │ │ │
│ │ ├──┼───────────┼──┼───┼───┤
│ │ │002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03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04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104年2月22日│00000000│005 │龍口台灣壽麵1.8kg │3 │ 99 │297 │
│ │402193 ├──┼───────────┼──┼───┼───┤
│ │ │006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07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08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104年2月23日│00000000│009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407460 │ │麥28G*12*22 │ │ │ │
│ │ ├──┼───────────┼──┼───┼───┤
│ │ │010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11 │Airwaves無糖口香糖超值│1 │ 57 │ 57 │




│ │ │ │包超涼薄荷62g │ │ │ │
│ │ ├──┼───────────┼──┼───┼───┤
│ │ │012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13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 │ 98 │196 │
│ │ │ │28G*10*2*10 │ │ │ │
│ │ ├──┼───────────┼──┼───┼───┤
│ │ │014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 │ 98 │196 │
│ │ │ │榖粉30G*10*2*10 │ │ │ │
│ │ ├──┼───────────┼──┼───┼───┤
│ │ │015 │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2 │ 98 │196 │
│ │ │ │30G*10*2*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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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23日│00000000│016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407506 │ │麥28G*12*22 │ │ │ │
│ │ ├──┼───────────┼──┼───┼───┤
│ │ │017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18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 │ 98 │196 │
│ │ │ │榖粉30G*10*2*10 │ │ │ │
│ │ ├──┼───────────┼──┼───┼───┤
│ │ │019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 │ 98 │196 │
│ │ │ │28G*10*2*10 │ │ │ │
│ │ ├──┼───────────┼──┼───┼───┤
│ │ │020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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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履行項目
┌─────────────┬─────┬────┬────┐
│標 錯 商 品 名 稱 │訂單實際 │被告已交│被告尚未│
│ │應收數量 │付數量 │交付數量│
│ │(袋) │(袋) │(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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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 │ 352 │ 8 │ 344 │
│麥28G*12*22 │ │ │ │
├─────────────┼─────┼────┼────┤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 │ 352 │ 8 │ 344 │
│麥28G*12*22 │ │ │ │




├─────────────┼─────┼────┼────┤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 │ 352 │ 8 │ 344 │
│麥30G*12*22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 │ 80 │ 0 │ 80 │
│30G*10*2*10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 │ 160 │ 0 │ 160 │
│28G*10*2*10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 │ 160 │ 0 │ 160 │
│榖粉30G*10*2*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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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456 │ 24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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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