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洪明宏
被 告 黃詠盛即黃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149元,及其中新台幣25,408元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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