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323號
GSEV,104,岡補,323,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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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吳聰賢
訴訟代理人 蘇裕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太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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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