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陳訓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中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