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313號
GSEV,104,岡小,313,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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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彩鳳
被   告 呂姿旻
      王顏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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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