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代 理 人 李俊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利瑋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調解狀未記載完整相對人之姓名,其雖請
求本院函查,然經本院函查後命聲請人閱卷,聲請人業於民
國104 年11月19日閱卷,迄今卻仍未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
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前開事項,並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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