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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958號
SLEV,104,士簡,958,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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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原   告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豔心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吳中輝
被   告 詹有慧
      蘇柏如
      陸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有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蘇柏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陸應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詹有慧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被告蘇柏如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被告陸應梅負擔新臺幣貳佰玖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均為原告所管理「 摩納哥公寓大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詹有慧、蘇柏 如、陸應梅按月均應向原告繳納住戶管理費或機械車位清潔 費,惟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均拖欠多月未繳,總計 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分別積欠管理費或機械車位清 潔費23,010元、20,678元、27,816元未為繳納,經以存證信 函催告,迄今仍未給付。為此,爰依原告社區管理費收支管 理辦法第3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所 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未 繳款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新北市淡水區公 所函文、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



應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 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詹有慧蘇柏如陸應梅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540 元(第 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詹有慧負擔245元、被告蘇柏如負擔 220 元、被告陸應梅負擔296 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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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