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勤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德義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5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