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小字,104年度,2號
SLEV,104,士建小,2,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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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勤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德義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5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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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