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麗麗、林雪馨、陳進財、李春棋
、黃介平、林楊瑞香、林憶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