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4年度,1349號
SLEV,104,士小,1349,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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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主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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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