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 月20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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