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珍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千華律師
李易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恩綺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雅秋
反 訴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謝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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