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4年度,754號
CYEV,104,嘉簡,754,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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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張富斌
被   告 劉育誠即皇家寵物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皇家寵物」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資料、劉育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皇家 寵物」之完整名稱、劉育誠之住所。
二、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依起訴狀所載「劉育誠」之住所 、「劉育誠」與原告之交易處所,分別為雲林縣、臺南市, 均非在本院轄區)。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4 、6 款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合先敘明。
四、 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劉育誠即(皇家寵物)」 ,究竟「皇家寵物」之完整名稱為何?其組織為獨資商號、 合夥抑或公司?原告真意係以「劉育誠」或「皇家寵物」為 被告?如以「皇家寵物」為被告,則「劉育誠」之訴訟地位 (為法定代理人抑或僅為實際出面與原傲為交易之人)為何 ?均有待原告補正上開資料釐清。
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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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