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586號原 告 黃鴻盛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