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700號
CYEV,104,嘉小,700,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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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700號
原   告 長億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慧
被   告 紀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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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