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627號
CYEV,104,嘉小,627,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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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訴訟代理人 葉楨敏
被   告 吳艾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3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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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