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381號
OLEV,104,員補,381,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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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王陳玉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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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