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4年度,226號
OLEV,104,員小,226,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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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226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王一如
被   告 陶宥橙即陶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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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