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200號原 告 葉麗娟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被 告 吳政通訴訟代理人 吳金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0點,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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