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燕郎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陳國星
陳忻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