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蘇雪女
蘇蔭
段心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彥富
被 告 陳柯明花
陳永信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至華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 4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應提出現所住房屋稅籍證明書,釋明與門牌南投縣竹山 鎮○○路000 號房屋之關係,並提出門牌整編證明書。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就主張或答辯之利己事實 之所有證據提出,如有證人應載明其姓名、住所及待證事項 ,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