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陳傳明
被 告 鍾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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