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尹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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