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勞小字,104年度,4號
NTEV,104,投勞小,4,2015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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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尹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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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