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勞小字,104年度,4號
NTEV,104,投勞小,4,2015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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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尹嫻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暨補正上訴理由中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25第1 款、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9,2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查其所附 民事上訴狀中上訴理由欄所載之內容未具體指摘本院第一審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或事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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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